2007-12-11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一次救援总结工作会上曾讲过这么一段话,也许有助于回答这个问题。他说:事故救援,十万火急!别说一小时,就是一分钟、一秒钟都耽误不起。在这种危急时刻,一秒钟可能就意味着有一条生命离我们而去,一秒钟可能就造成抢救工作失去主动。只有及时上报,我们的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才能尽快赶到,救援方案和实施措施才能科学有力。 无数次的实践证明,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进行抢救是多么重要,错过最佳抢救时机造成的后果多么严重。今年发生在河南陕县的“7·29”特大透水事故让人记忆犹新,69名被困矿工奇迹般地全部获救。在事后的总结会上,李毅中就特别强调,在矿难发生后矿方和地方监管部门及时上报,为救援行动赢得了宝贵时间。而发生在山西洪洞县的这次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多达百余人,这与“迟报5小时”不能不说有着密切关系。 爆炸后缘何不及时上报?我们不得而知,但在通讯手段如此发达的今天,用“忙于抢救,无暇上报”作为理由难以服人。显然,迟报的背后是一个侥幸心理,它往往与瞒报和谎报紧密相连。新窑煤矿爆炸后的5个小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难以准确知道,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最关键的抢救时机在加速丧失,处在危机关头的生命获救的机会在加速丧失。 正因为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关系重大,国家安监总局不久前发布了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次发生矿难,对于瞒报和谎报,相关部门都会严格处理,而对迟报的处理会相对“温柔”些。然而,生命的代价告诉我们,迟报似乎同样会造成恶劣的后果。希望相关部门在明确和界定事故责任时,对于导致事故迟报的责任人,也应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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