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6 蓬莱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激烈争议 肯定的观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陈卫东教授:符合和谐社会和执法为民的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陈卫东教授对这项试点予以充分的肯定,在他看来,蓬莱市检察院的做法,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符合和谐社会和执法为民的理念。 樊崇义教授:试点符合我国国情 “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的一个总结。这不仅是个实体问题,更是个程序问题,我们要解决有罪必诉、有罪必罚的认识修正,要把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结合起来”,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评价说,蓬莱市检察院所做的试点符合我国国情。 宋英辉教授:通过非刑罚手段实现了刑罚目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宋英辉教授认为蓬莱的试验做得不错,通过非刑罚的手段实现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悔罪,重新回归社会。蓬莱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比如案例中的失火案,很好地处理了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关系,不是为办案而办案,是为了真正地解决矛盾、化解矛盾,而刑事诉讼的很大一方面就是为了修复关系,就是很好地将执法办案与追求执法的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汪建成教授:这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对于这样的一项制度性的试验,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他说,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定罪免刑的认定,是犯罪问题非犯罪处理的一种方法。这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这种趋势是基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结果。 争议焦点之一:是否超越了法律的规定 陈卫东教授:不是一个终局性决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涵义 陈卫东教授说,蓬莱市检察院改革实践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性质,明确不起诉制度定义,定位科学,目前的改革试验是将其作为过渡性措施,不是一个终局性决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涵义。从现阶段法律规定来看,肯定还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但我们应从改革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试验。 宋英辉教授:应分两个层面来看 一个层面是如果我们办理的案件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裁量不起诉条件的,就是犯罪情况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不起诉,即使是附条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应该说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刑法和高检院规则的规定,对这种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在作出处理时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可以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作其他处理。所以说可以附一定条件,从考验期上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考验期,但是实际操作时还是可以有考验期的,比如如果不羁押的话,取保候审期限是一年,如果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的话,时间还可以更长。所以观察一段时间,不能说是违法的。 有法官认为:有几个问题必须搞清楚 有的法官认为:有几个问题必须搞清楚,既然是为了减轻法院压力,为何法院不领情?为何公安部门不同意?为何公众有担忧?这样做是否会放纵犯罪? 争议焦点之二:是否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对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是否分割了定罪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 宋英辉教授:并没有分割法院定罪权,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宋英辉教授认为刑诉法第12条实际上是对国家定罪权的一种限制,是对入罪的一种限制,如果没有定罪,不起诉实际上仅仅是恢复这个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因此并没有分割法院定罪权。 陈卫东教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性质与审判权联系起来,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结果有两种可能,起诉或不起诉,起诉或不起诉本身是检察机关的权力,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和不起诉权,蓬莱市检察院只不过是附加条件,没有突破现有权力框架,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汪建成教授: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汪建成教授主张,附条件不起诉没有侵害法院审判权,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审判权是从定罪的角度来考虑,一个人有罪必须经法院认定。如果犯罪问题非犯罪化处理,就没有侵害法院审判权,如果说是侵害审判权,那么酌定不起诉就不用搞。酌定不起诉规定的内容,如果不作犯罪处理,不是必须法院处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可以这样做,否则不必谈刑事和解。 有法官认为:对照刑诉法第12条,两者之间肯定存在矛盾 法院是定罪机关,按照设计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院不仅定罪,而且按照非犯罪处理方式处理了。检察机关起诉权是建议权,法院审判权是处理权。一个案件本应起诉,你作不起诉处理当然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有检察官争辩:公安、检察院、法院都在处理案件,都是处理权 有检察官激烈地争辩,以定罪适用刑罚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只有法院才能有,如果不认为一个人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以非刑罚的手段处理问题,不能说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王敏远教授:如果把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扩大就是对审判权构成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敏远教授发表观点,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和我们将要设置的、正在探索的扩大不起诉的方式,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在价值上不冲突,当然和刑诉法第12条也不冲突。 争议焦点之三:检察院是否已经先行定罪 宋英辉教授:附条件不起诉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上说都是正常的 宋英辉教授认为,罪刑法定是一般原则,适用到具体案例中要受到具体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实体法上,尽管刑法规定为犯罪,但有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不能作犯罪处理。 汪建成教授: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在于要进一步地扩大起诉裁量权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看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免予起诉,也不是相对不起诉。免予起诉我们1996年取消了,因为过去说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定罪,分割了法院的裁判权,那么我们现在把附条件不起诉搞成免予起诉,这个障碍肯定越不过去;它也不同于刑诉法第142条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按照这一规定,直接就可以作不起诉决定,法律已经赋予了检察机关这种权力,他个人认为这一部分不需要设考验期。 有法官认为:附条件不起诉表明还是已经先入为主地定了罪 有法官认为,宪法和刑诉法对刑事司法的权力分工非常明确,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必须行使的,既是职权又是义务,有罪必诉,有罪必究,有罪不诉可能陷入选择性司法的境地,使司法没有均衡,附条件不起诉表明还是已经先入为主地定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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