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 然而,将犯恶者绳之以法,还受害家属一个公 当初,之所以设立城管这一部门,目的在于通过集中行政处罚权,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不过多方执法权集一身的城管出现后,虽然对整治市容环境发挥了作用,却也不断引发恶性事件。其中的两个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城管地位尴尬,行政建设滞后。许多地方的城管部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招募的门槛过低,这种“人多肉少”的局面,使得城管不得不想方设法来创收,各种违法滥权也就成了必然。再加上大量素质低下的社会人员混入城管队伍,极大影响了城管声誉。 二是一个部门委托一两项执法权给城管看似不起眼,可是,当大量部门将零星权力转交给城管,城管立刻压倒了其他行政部门,几乎成了一个权力的“巨无霸”。而对这么一个“巨无霸”,如果缺少有效的权力制衡,没有统一执法规范,职业伦理建设的空白无法及时填补,在这种状态下,一些城管的恶行便不断在挑战公众底线。 所以,摆在我们面前,有两个选择。倘若保留城管这个“巨无霸”,那就应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把城管纳入统一的行政序列,全部由财政供养,城管人员全部按公务员招考流程,严格录取,这样的话,人员的高素质将有效保证执法的水准。此外,应该按“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力越多、制衡越多”的原则,建立起一套对于城管的限权机制,例如建立全国统一的城管执法规范;城市可以建立以人大代表、律师等社会人士组成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实现对城管的异体监督;可以常设简易的城管法庭,对城管执法进行日常的司法审查等。 而倘若城管的规范、限权无法做到,那城管就失去存在的理由,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违背法律初衷的扰民、侵民、害民事件,就难以避免。与其如此,不如将城管解散,而城管掌握的权力则“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查无证经营交给工商,查非法营运交给交警,查工地扬尘、噪音交给环保等等。这种专业对口的执法模式,显然要让人放心得多。 制度决定行为,规则决定人性,因此,对于层出不穷的城管暴力事件,把责任归到几个人或一个部门身上,显然失之简单。2003年,孙志刚之死导致了存在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制度退出历史舞台,那么,2008年,魏文华之死能否激起城管体制大变革的驱动力?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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