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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瘾少年:网游受害者如何闯过道道诉讼难关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关注网瘾少年:网游受害者如何闯过道道诉讼难关 2008-2-27 关注网瘾少年:网游受害者如何闯过道道诉讼难关 专家建议延伸现有法律触角 改地域管辖为原告所在地管辖 天津塘沽的张建华是一个网瘾少年的父亲。3年前,他13岁的儿子张潇艺连续在网吧上网36小时后,从

 




关注网瘾少年:网游受害者如何闯过道道诉讼难关

  2008-2-27


关注网瘾少年:网游受害者如何闯过道道诉讼难关
 
专家建议延伸现有法律触角 改地域管辖为原告所在地管辖  


  天津塘沽的张建华是一个网瘾少年的父亲。3年前,他13岁的儿子张潇艺连续在网吧上网36小时后,从一座24层高的高楼“飞”身而下。
  在网瘾防治专家张春良和律师李刚的帮助下,张建华走上了诉讼之路,先后把游戏制作商和销售商推上了被告席。但是,张建华得到的结果却令他心寒。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建华要求游戏制作商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张建华起诉游戏销售商的案子,则因为张潇艺在网吧玩的魔兽争霸是盗版产品,法院认为起诉主体有误,而以撤诉告终。
  之所以会是这样的结果,张春良归之于“目前法律上存在太多的空白”。

难点之一

让人成瘾是否属于产品缺陷

  “人体健康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包括心理上的健康,网络游戏本身所具有的让人成瘾的特征,就是一种产品缺陷,游戏制作商应该对此承担产品责任。”张春良向记者表明了他的基本看法。
  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一个产品的生产者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在其产品存在缺陷、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其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等三种情况下,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然而,要让法院直接认定某款网络游戏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判决网络开发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在当前是很困难的。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告诉记者,在一般理解上,产品质量法并不适用于网络产品,网络产品应由出版法调整。“如同我们不能指控某本黄色小说的质量不合格一样,我们也不能说某个网络游戏产品质量不合格,顶多只能说它的内容不健康。”
  事实上,正如刘德良所言,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产品的管理也是从网络产品的出版方面来进行的,如已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均明确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的内容。
  法律界人士指出,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非法出版物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出版商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当前较为全面规定产品民事责任的法律只有产品质量法,加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产品质量法配套实施的,如果网络游戏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那么,网络游戏消费者也就难以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面保护。

难点之二

精神自主能否成为消费者权利

  张春良认为,网络成瘾患者向网络开发商索赔,提出了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有无精神自主权,即消费者是否享有其精神独立、不被误导的权利。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其中与精神有关的仅有一项,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显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消费者的精神自主权利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是否享有精神自主权?
  对此,刘德良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来看,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与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并列的,彼此独立,因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主要是指不受物质力量的侵犯,而非指不受精神性力量的侵犯。
  “如果当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确认消费者享有精神不被误导的权利,那么张潇艺案的胜数就非常之大了。”张春良认为,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可能预见到今天网络世界的状况,不过,作为法律与时俱进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精神的问题必须通过精神解决。民法只能解决物质利益关系,不能越位去解决精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保护消费者的精神不受误导,应由出版法等行政法律来处理,因为这是政府的一个管理问题。

难点之三

诉讼成本高昂调查取证困难

  由于游戏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等有限几个地方,各地往往没有分支机构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一打官司,按地域管辖权规定,玩家们就得到游戏公司总部所在地去打官司,成本和时间代价高昂。
  “管辖根本不应该是个难点。”李刚说,网游损害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可以按照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的规定确定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所在地不是方便的诉讼地,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游戏状态下,任何上网地都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地。
  邵德海也建议,将地域管辖权改为原告所在地为宜。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关系,家长需要证明孩子的问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目前我国相当多的法院对网游案件采取回避态度的情况下,往往对此类案件设置种种障碍,不予受理,才造成了管辖之难。”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告诉记者。
  王振宇认为,理论上,家长可以通过心理学家、医学家以及医院等专家和机构提供专家证言证据。“但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瘾的心理学、医学研究水平落后,这类证据往往难以取得,即便取得了也难以被法官所采纳。”
  一些网瘾少年的家长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没有选择诉诸法律,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取证。比如,如果孩子是冒用大人的身份进入了游戏,又该怎么从身份上证明实际上是孩子在玩游戏?即使证明了某网游中确实存在色情、暴力等不良成分,由于我国对暴力和色情的标准缺乏明确界定,又该如何证明其对未成年人有害?
  李刚认为,要证明某一游戏的暴力或色情已经构成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这一点不是说完全做不到,而是对受害人个体而言难度太大,成本太高。

专家支招

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网游受害者大量存在却无人提起诉讼,这种怪状如何破解呢?
  李刚认为,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同时鼓励代表人诉讼,允许团体诉讼,即允许保护消费者团体和未成年人利益团体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允许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加大惩罚力度。
  邵德海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我国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弥补和修改。
  他建议,将民法通则里的人身权明确延伸至网络游戏中,即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扮演的角色,由于是真实玩家在网络游戏里的映射,是玩家在网络游戏里的化身,因此同样享受明确的人身权、名誉权等不受侵犯的权利。将物权法的保护明确延伸至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道具中,当然是特定环境下的物权,类似于股票、债券和期货。
  “在以上两条法理基础调整工作完成的情况下,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邵德海说。
  很多网络游戏制造仇恨,设置抢劫、劫狱、悬赏杀人,人为制造通货膨胀、使玩家财富大幅贬值,还搞网络游戏传销等,这些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已经上升到触犯刑法的程度。而网络游戏的盗号、盗装备之所以泛滥成灾,就是因为巨大的需求下违法成本却可忽略不计。“因此,我认为应该将刑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网络游戏公司的一些不良行为和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的一些不良行为上。”邵德海说。
  “同时需要将管理范围扩大到网络游戏的还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邵德海说,这样就可以对游戏公司欺骗性销售游戏道具、刻意制造通货膨胀谋取暴利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可以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妥善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得进行强迫性买卖甚至蛮横销毁玩家虚拟财产等行为。
  邵德海认为,同时需要修订或增加司法解释的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版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便将那些未主动区分未成年人、但又很容易被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游戏产品,纳入被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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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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