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宣读声明"是非调查:是必要手续还是"折磨"
是一种折磨还是只不过是个程序;是可以加深当事人的责任感还是根本没有必要;是行政机关“作秀”还是遏制轻率离婚的“利器”……
近日,在北京市实施了近三年的“离婚声明”规定,引来了社会上不小的争议。
离婚当事人如何看待这项规定?民政部门是何态度?对于宣读这样的声明应该与否,法律界人士又有何独到的见解?
离婚当事人
是折磨 很受伤 无所谓
几天来,记者随机询问了12位离婚当事人发现,他们的感受挺复杂。
“宣读离婚声明是一种折磨。”在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记者小心翼翼地询问刚刚办完离婚手续的毛先生宣读离婚声明时的感受。他说,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宣读离婚声明,他照办了,但感觉很不好。
“宣读声明?”一位42岁汽车司机满不在乎地对记者说,“爱读不读。都是形式,有什么呀!”
在崇文区婚姻登记处,一对30多岁的男女走出离婚登记室,两人眼圈都有点红。记者询问他们对宣读离婚声明有何感觉时,男子说:“念不念无所谓。”
在西城区婚姻登记处,记者见到一对来办离婚手续的20岁出头的年轻人。在征得他们二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同意后,记者见证了他们宣读离婚声明的全过程。
记者发现,其实,整个过程很简单:工作人员确认双方证件后,要求二人分别读一下填好的声明。两人很快就念完了,只不过听上去有点含混不清。
出来后记者问女方的感受,她说:“无所谓了。”小伙子看上去有点伤感,说:“我感觉不太好。其实根本没有这个必要,又不录音,念一下有什么用?”
民政部门
言语谨慎称会作统一说明
据了解,我国针对婚姻登记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当年9月,民政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2005年,民政部发文规范婚姻登记程序,还配发了演示登记标准程序的光盘。8月,北京市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记者发现,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离婚需宣读声明的规定,而在民政部规范婚姻登记程序的有关文件中,则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格式结婚和离婚声明样本,不过宣读声明只限于结婚登记。而北京则将宣读引申到了离婚程序。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定(试行)》第26条和第43条是有关结婚和离婚登记程序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填写并宣读本人的”结婚或离婚声明。声明是格式文本,由登记机关提供。声明是一张A4纸,上有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的空格,实质内容有两段话。相对于民政部的离婚声明样本,北京的声明中还增加了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知晓有关法律等内容,文字也由民政部规定的66字增加到139字。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我没有参与制定,我们基层只是执行者。”崇文区民政局副局长李军对记者说,“我个人认为,宣读结婚或离婚声明有必要,可以让当事人加深责任感。”对宣读离婚声明,李军态度谨慎但不失明确。
李军认为,社会上有轻率结婚和离婚倾向,对婚姻缺乏责任感,应该采取一些形式让人们加强这种责任感。离婚不是什么责任也没有了,还有子女要抚养,一些关系要处理好。宣读声明,有助于提醒当事人注意自己新的责任。
李军告诉记者,前些年北京曾发生过有人离婚后又反悔的事,那个人宣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办离婚手续时神志不清,要撤销离婚登记。后来那个人把民政部门起诉到法院,又从医院开出了患有精神疾病的医疗证明,结果法院判决撤销了离婚登记,民政部门败诉。
“败诉是要被市政府追究败诉责任的,因此我们很谨慎,生怕工作出事。”李军说,“婚姻登记是窗口行业,上面抓得很紧。”
李军认为,很多时候,人的身份变换都要宣誓。宣誓这种形式,就是表明人们对自己所担负责任的重视和决心。宣读结婚或离婚声明虽不能和宣誓相比,但也有相近之处。
朝阳区民政局的杨副局长曾经分管婚姻登记工作,他告诉记者,朝阳区一直没有执行离婚宣读声明的规定。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李处长让工作人员转告记者,将来会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规定作统一说明。
法律专家强
推有不妥观念需转变
记者调查发现,法律界人士对这一做法的看法差别很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赵士林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宣读离婚声明是形式主义,给人一种“作秀”甚至荒谬感,完全没有必要。赵士林说,对婚姻而言,其基础是感情,单纯的仪式或形式并不能够给婚姻的建立或解除增添什么,反而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精神负担。此外,制定一种仪式要有民俗或传统的依据,否则就显得生硬和矫揉造作,如果用行政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这种仪式更为不妥。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佟新则对宣读离婚声明赞赏有加。佟新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形式”。她说,目前,离婚在我国有轻率倾向,而社会上又缺乏调解婚姻危机的工作机构,很多婚姻危机得不到化解的机会。宣读离婚声明至少可以让当事人再次考虑能否承担离婚的后果,对他们有提醒作用。
“我认为,对宣读离婚声明反感的当事人可能有一种不太正确的看法,认为离婚是件不好的事情。其实离婚是对生活的再次选择,对此,人们应该转变观念。”佟新说,有问题的不是规定,恰恰是人们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