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8 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意义深远,其内涵和要义可能需要法律专家通过详细的解读来告诉社会。但有一点却非常明确、好懂,那就是,涉及县级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像过去那样用自己的下属来监督自己,或者用自己的左手裁判右手的情景是很难再现了。 社会的进步总是同法律的进步和理念的进步结伴而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愈是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愈是被社会所接纳,人们就会不断地发现,我们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那些不符合现代理念、不适应现代化建设、不贴近社会实际的某些条条框框需要甄别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个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正是顺应了时代潮流,一步步把司法公平带给这个急需公平和公正的社会。 由司法公平,我们还可以联想到执法公平和其他公平。例如公安机关的干警是听命于法律、忠实于职责,还是任由某些官员驱使?一个县级行政区的主要官员或者更高级别的官员,能否出于一己私利,而动用警力,制造那些违反宪法精神的“短信诽谤案”,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社会上不断出现的一些荒唐而霸道的事例一次次告诉人们,一些地方官员滥用权力,正是由于司法权和执法权被滥用。权力的不受监督或监督乏力,正在严重影响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正在不断吞啜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正在阻碍法制社会前进的脚步。这绝非危言耸听。有的地方官员以为,知识分子的批评或者新闻媒体“不客气”的报道,是给他们那个地方抹黑,是影响他们那里的大好形势。为什么就不想一想,老百姓为什么要编顺口溜讽刺他们,新闻媒体为什么要披露那些见不得人的丑事?是因为某些官员官风不正,官德不好,本来应该是人民群众的公仆,结果成了老百姓头上的“老爷”,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这种人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不是明摆着给党和政府抹黑吗? 政府的官员应为民众服务,在公权力的使用上,仅仅要求官员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还是寄希望于自律与他律的密切结合,靠符合实际的制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朝制度的科学化前进了一大步,那么在其他方面,我们也期待更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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