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3 蔡定剑 对劳动合同法有很多的指责,如果我们把这个法简单化来说,也就是两个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劳资关系应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中国靠便宜的劳动力使经济高速发展30年,劳动者连一个劳动合同都没有,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全国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总数只有10%多点。没有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就没有保障了。什么工资、劳动工时、劳动保障和事故赔偿等,有问题把工人一脚踢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基础。二是劳动合同不能随便解除。法律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雇工人,只是要求解雇应该有个道理。有人指责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要订立,这是新的大锅饭,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用人单位已经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或雇佣人家十年,难道不应给一点稳定的合同。而我们不是要稳定的劳动关系吗?况且不妨碍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雇工人,问题的实质是企业应根据事先的制度和合理的理由解雇人不能随便解雇。 这两个问题是不是当前严重不平衡的劳资关系中应该解决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所保障的那些劳工权利是不是应给劳工的基本权利?如果明白这两点,我们就没理由对这个法加以指责。 有人说国家强制规定这种劳动关系损害了契约自由。他们不懂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即使民事关系也没有绝对自由,何况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接受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违反人权的底线,应受到国家较强的干预。有人用西方国家的劳资自由谈判来批劳动合同法,我认为这个法正是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因为西方国家都有很强的劳动者自己的工会组织,劳动者有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所以,劳资双方的“自由”可以更多一些,因为工人有足够的力量和手段与资方达到平衡。我们很多企业没有工人自已的工会,没有集体谈判力量,没有国家法律多一点强制性怎么保证劳动者的权利。 有人把广东一带出现撤资现象归咎于劳动合同法。广东几年前就出现民工荒和撤资、工厂关闭情况。这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和经济转型的必然结果。过去20年,原材料、油电、环境、土地等成本增加了多少?使得企业成本成倍在增加,劳动力的成本还能维持在原有水平上吗?大量的调查表明,撤资与劳动合同法无关,最多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亚洲四小龙的发展也说明,靠低成本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可能维持太久,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是一定要淘汰转型的。 劳动合同法确实会对那些不法企业增加负担,也可能会使他们跨掉,这不是什么坏事,首先他们非法用工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把合法的企业挤跨。非法企业跨了,合法企业就能更好地生存。从而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有人说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是的,它要求企业更规范地建立劳动者档案等制度,解雇必须有合理理由。而这一切,难道不是企业应做的吗?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不但有利于企业的升级换代,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法制化程度。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一出来就导致一些企业大量解雇劳工,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而不是保护,说劳动者也反对。这就把是非颠倒了。他们不去指责那些非法用工者,而来指责法律。法律可能一时造成一些在非法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失去工作。但是,它可以创造一个更干净、法制化程度更高的劳动环境,使今后的劳动者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作为一政府,劳动者既然有劳动关系,就应该保障劳动者有尊严和体面地劳动,而不能像奴隶一样的劳动。 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实质是要不要给劳工基本权利以基本的保障,有些人希望中国永远成为资本恣意的“乐土”,而这样的乐土早在西方都不存在了,在西方资本都受到劳动者权利的有效制约。我们惊奇的是,这样一个以劳动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稍稍给劳动者一点偏重保护的法律,竟受到不仅是资方,而且包括部分知识精英和政府官员的反对。我不得不感叹这个社会已经失去了正义与是非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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