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29 信口开河的“行政言论”能走多远? 7月25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召开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要求,此次专项行动全警投入,并用各种手段,对行人、行车违章进行严惩,并建议对行人违章罚月工资三分之一。(《信息时报》7月26日) 对违章行人罚款月工资三分之一,似曾相识的“道德强迫”。前不久,河南省郑州市曾审议了一项关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规定,有条文指出,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消息一出,遭到了很多人的异议。 应该说,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的“行人违章罚月工资1/3”是一种信口开河的“行政言论”。虽然不能和郑州“公交车不让座拒乘罚款”的地方法规相PK,但同样的令人难以接受,是一种行政自利下“强扭的瓜”——既不成熟,又难以成熟,更不会甜。 不妨分析一下该项建议的不可行性。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行人违章的处罚上限50元,这应该是最权威、最法律的“治行人乱闯”的惩戒规定。在此法律中,笔者找不到类似张桂芳书记所讲的关于扣工资的处罚依据。 从道德层面看。行人违章,闯红灯、乱穿马路是一些人的道德素质问题。将出行人们道德素质的提升以重罚来实现,虽短时间内能减免一些违章行为,但长时间内必然反弹。因为人人都有逆反心理,道德素质的提升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缺乏社会道德孕育的土壤、人们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养成,重罚也枉然。 从执行层面看。《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不仅容易让人们接受,而且有很强的可执行性。而“月工资的1/3”,非常难以确定。一方面,失业或者无业者,他们根本没有月工资,更不会有“月工资的1/3”可言;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工资的数额,执法人员难以迅速、准确断定,其三分之一自然缺乏科学依据。同时,执行需要监督,除了交警部门的现场执法,有谁去执行罚款监督职能? 诚然,像报道中说的,在很多行人的眼里,“信号灯、马路护栏就等于形同虚设”,也在造成了一些死伤事故。但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张桂芳书记的建议,缺乏法律和道德的后盾,缺乏执行力,自然在公民社会没有立足之地。笔者希望,如若培养人们的良好道德习惯,必须放长线,形成文明养成习惯,万不可涸泽而渔、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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