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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式听证让立法更加科学民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辩论”式听证让立法更加科学民主 2008-9-12 “辩论”式听证让立法更加科学民主 让人民的利益和诉求得到尊重,无疑有助于民众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从而使法律的价值得以充份实现。 □第一看法 陈冠羽 在近日召开的《深圳经济特区无

 




辩论”式听证立法更加科学民主

  2008-9-12


辩论”式听证立法更加科学民主
 

  让人民的利益和诉求得到尊重,无疑有助于民众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从而使法律的价值得以充份实现。

□第一看法

陈冠羽

  在近日召开的《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首次引入了辩论机制。据报道,听证会报名踊跃,并且会议过程被直播。由于正方反方在听证会上的争辩异常激烈,以至于会议主持者不得不经常进行超时“提醒”。据悉这样的听证会今后还要“继续搞”。深圳在立法过程中引入辩论机制的举措,开了全国之先河,是有助于立法走向科学民主的创新之举。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已经写入宪法的目标。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内涵有一句大家并不陌生的名言: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可见“良法”是法治的基础,而立法程序就是确保制定法成为“良法”的最重要的源头保证。
  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意思是辩论有助于去伪存真,发现和提炼真理,而真理是不怕不同意见的,批评只能让真理更加强大和完善。按照马克思对立法的精辟概括,立法并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恣意妄为,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也是一个发现“真理”的过程。因此,立法过程中的辩论不可或缺,惟有如此,才能准确反映和表述客观需要。
  公正是衡量法律是否为“良法”的一个首要和根本的标准。按照罗尔斯运用博弈论推导出的公正原则表明:公正实际上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的一种均衡。在私权愈加发达、权利冲突有所加剧的今天,立法过程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利益博弈的过程。通过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找到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大家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当然这种博弈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程序上保证各利益主体平等参与的基础上。开门立法也好,引入辩论机制也好,就是为了让利益博弈更加公平和充分,从而产生公正的良法。
  当然,法治的主要标志并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它的精髓还在于强调对公权力行使的约束和民主制度的坚实保障。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引入辩论机制,通过公开报名和保证有不同意见的人参与,还公众以应有的立法话语权,本身就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实践。让公众参与到立法中来,让立法权的行使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可以有效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甚至立法寻租问题。而且,只有民众的参与才能制定出切实体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的法律,也能有效弥补立法机关自身立法信息和资源的不足,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效能。法律必须被遵循,这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然而,如果一部法律不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心中缺乏“合法性”地位,必然在施行中受到各种形势的抵制或规避,这些是仅靠严格执法所无法解决的。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尊重民意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信赖、支持和遵守。开门立法并且引入辩论机制,让人民的利益和诉求得到尊重,无疑有助于民众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从而使法律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近年来的立法活动中,从邀请专家座谈、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到委托立法、听证辩论,各种有益于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举措不断出现,这些创新必将对克服传统立法体制的弊端,提高法律质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认同、以及对法律的信仰起到积极作用。期待这样的有益举措能够规范化、制度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立法过程的常态,而不再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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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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