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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建设犹须做深做实做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无障碍建设犹须做深做实做细 2008-9-10 无障碍建设犹须做深做实做细 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以及残疾人自身的精神风貌,正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必须十分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一看法 刘

 




无障碍建设犹须做深做实做细

  2008-9-10


无障碍建设犹须做深做实做细
 

  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以及残疾人自身的精神风貌,正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必须十分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一看法

 刘效仁


  “轮椅市长”———加拿大温哥华市市长苏利文已是第三次来中国。1998年和2002年前两次来,中国的大部分地方都没有设立无障碍设施,而这次来他却发现中国的变化非常大。“除了北京外,我还去了西安、郑州和洛阳,我发现这些城市也都设有无障碍设施,在北京甚至还有坐轮椅出入的无障碍出租车”。面对苏利文的由衷赞扬,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也要客观冷静看待我国的无障碍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达50多部。今年6月我国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重新修改的残疾人保障法也已于7月1日实施。30年间,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找到了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分享着改革发展的成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尊重关爱残疾人的“无障碍”服务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民航机场已全部按无障碍要求进行了改造;部分城市的银行、邮局等行业推出了手语服务;图书馆为盲人读者配备了有声读物;一些企业开发了盲人上网软件和聋人专用通讯设备……
  这些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促进。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如此规定,不是因为他们是弱者,而是因为他们是共和国的公民,既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造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力量。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以及残疾人自身的精神风貌,正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必须十分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我国法律上对无障碍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动力不仅来源于理论上人人平等等法律理念,更来源于历史经验。30多年前的唐山大地震后,由于当时国内还无人提出无障碍设计的概念,以至于全国支援唐山盖了很多楼、却都因没有无障碍设计,结果很多残疾人士住进楼里后,却很难出行。
  历史经验也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将“无障碍环境”专门列为第7章。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可以说,这既是以人为本责任政府的体现,同时亦是吸取历史教训之后的完善和升华。
  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事实上,我国无障碍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仍要不断细化完善。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无障碍建设方面,大城市以及省会城市做的还比较好,一些中小城市则差强人意。尤其是县级以下城镇离《残疾人保障法》的规范,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许多县城,连最起码的盲道都没有,社会环境设置严重不合理,仍然是造成残疾人生活工作障碍的关键所在。
  出现这种情况,既与经济实力薄弱、投入不足有关,也与相关部门认识不到位、行动不自觉的相关,更与残疾人保障法缺乏相应的刚性罚则,有直接干系。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第6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这样笼统的法律条款在现实中要想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显然有困难,因而,靠其砥励基层人民政府勇于担当责任,委实难矣。
  因此,对于无障碍建设而言,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除了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道广场等人行道路系统必须做到100%无障碍,医院、学校、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入口、卫生间、通道、服务站等设计都应实现无障碍。有关政府部门要按照保护残疾人的立法精神,积极想方设法推动无障碍建设,为包括无障碍建设在内的残疾人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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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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