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2 王胜俊院长指出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更加注重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工作上。人民法院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是对新时期法院的更高要求,是对人民法院现阶段工作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的高度概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高度论证。 人民法院新时期的工作必须无限忠诚党的事业,尊重宪法法律,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重要部分,把人民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更加注重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工作上。充分利用审判职能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用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要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促进社会和谐也是人民法院新时期工作最重要的目标追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运用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是要做到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裁判;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妥善处理和化解好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积极探索提高调解的新途径、新办法,着力提高调解能力,最大限度地调解处理好矛盾纠纷;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快审快结,最大限度节约诉讼成本。在执行工作中做到尽快执结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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