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27 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写入刑法已经11年了。近年来,这一罪名屡受学界及舆论诘难,理由之一就是它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成了贪官的“避难所”。 同样是得了一笔巨额财产,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这个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掉脑袋。若装糊涂一口咬定“实在想不起来了”就是“来源不明”,最高刑罚则是吃上5年牢饭。孰轻孰重,还用细说吗? 修订刑法,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是加大了反腐的力度,但即便是加重之后最高刑期也就是10年。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巨蠹们东窗事发时,不还是照样会“想不起来”吗? 所以,仅仅是提高它的法定刑期,还是无法完全发挥其对贪官的威慑力。我们还需加紧出台和完善其他的配套措施,比如官员的财产申报制等等,才能形成合力,让贪官不敢贪、不能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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