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8 日前,清华大学教授魏杰提出应将个税起征点调高至5000元。全国人大财经委发布的国内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也指出,为了防止经济出现大幅下滑,可以发挥财政政策稳定消费需求的作用,建议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近日也表示赞成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认为当前国家应小幅调整、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个税改革。 在笔者看来,调整个税起征点并非个税改革的根本性问题。调到3000元也好,5000元也罢,并不能保证这个起征点永远合理。况且,政策的修订和出台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物价上涨情形下,有可能调整的步伐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目前2000元个所税起征点在欠发达地区可能是合理的,但在发达地区就有可能变成了“人头税”。因此,更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这个总体性问题应该优先于具体性问题纳入有关部门的决策视野。 毫无疑问,忽略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状况,实行“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其征税成本较小,但却难免有失公平。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是夫妇各收入1500元,双方都无需纳税,而另一对是妻子失业,丈夫收入3000元,扣除2000元的免征额,另外1000元要纳税,这显然对有一人失业的家庭是不公平的。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其实,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发达国家早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和人性化的制度。比如说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这种征税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纳税多的都是真正的高收入者,不会“伤及无辜”。 当然,在目前个税改革未深入之前,国家提高个税起征点,让利于民,使工薪阶层受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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