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6 “为什么受贿4000余万元仍未判死刑,只判无期?”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的判决,许多民众表示不解。法律专家则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救”了胡星。(8月4日《检察日报》) 常常有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巨贪被判死缓或无期,涉案金额只有几百万的却被判死刑。这的确令人费解。我绝不是为后者叫屈,只是觉得这种判决,难以让公民对法律产生朴素的公平信仰。 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异,按照司法部门的解释,是有些犯罪分子涉案金额虽然大,但其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大部分退了回来,因而得到从轻处罚,胡星案正是如此。刑法规定: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就胡星案来讲,专家的说法是“本案中被告人胡星犯罪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论罪应当从严惩处”。但专家又说,“基于胡星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其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清,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这期间的弹性实在太大!只要往“但是”上一靠,就可以贪而不死了。而“但是”后面的所有内容,则完全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美国学者亨廷顿说,“软弱就是腐败的机会”。如果对动辄上千万元乃至上亿的贪污,只给以死缓的判决,这就是一种软弱。如果不加大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和腐败风险,就难以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在判死刑与否上有这么大弹性,最终受伤害的,只会是法律的尊严和人们对法律公平的朴素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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