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9 10:42:15 司法干部解放思想要解决哪些问题 □谢鹏程 3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保障和理论研究不断加强,人民司法事业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这30年的探索和发展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做好新时期的司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形成了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思想方式和习惯做法,成为影响和制约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新境界,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理性地反思和克服制约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 二是“权力越大越好”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在前20年里,司法事业百废待兴,需要探索和拓展各项业务;在后10年里,司法官们认识到有关立法的不足,要求从制度和程序强化司法职能和司法独立。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扩权倾向,在当时是积极的、必要的,但是现在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民主法治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必须转变权力观念。国家配置各部门的权力不是根据各部门的需要,而是根据国家权力运行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需要;各部门的权力配置既要有利于有效履行职责,又要有利于接受监督和制约,既要有独立的决策权,又要有严格的问责制度。在法治国家里,权力主要是一种责任、一种任务、一种使命,而不是一种利益、一种手段、一种工具;多一份权力就多一份责任,多一份风险。那种把权力当作利益、手段和工具的思想是人治和专制社会的陈旧思想,是片面追求部门权力扩张乃至滥用权力和权力腐败的重要思想根源。这种“权力越大越好”思想的突出表现是:在司法能力建设上,把强化司法职能的重心放在司法权(包括权力范围和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上,而不放在司法能力的提高上;在司法改革中,片面追求司法权的扩张,只管要权力而不管这项权力是否行使得了、行使得好,只想加强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而不愿意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在办案工作中,把重点放在扩大和延伸权力范围,片面追求部门影响力上,而不放在规范现有权力、用好法定权力上。现阶段,国家不可能也不必要大幅度地调整司法权的配置,司法机关应当在司法权运行的规范化和公开化、业务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上下功夫,加强司法的能力和公信力建设,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建设。 三是片面强调专业化而脱离群众的工作方式。加强专业化,既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司法业务发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方面。专业化是司法事业发展的大方向,不能动摇或者偏离。但是,专业化强调的主要是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在工作方式上必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追求精英化、程序化,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官必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和从当代中国的实际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无论是从人民司法事业的历史来看,还是从国外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来看,专业化必须与大众化有机地结合,否则就难以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是片面强调司法权威而助长霸道作风的主观偏见。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明确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司法权威是在长期的公正司法中自然形成的,是以自身的素质和工作业绩赢得的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服从,是以公信力为基础的,而不是靠摆架子装出来的,也不是靠专横霸道硬撑起来的。进一步言之,强调司法权威的根本目的是要巩固党和国家的权威,直接的目的是要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更加有效地发挥司法的作用,而不是要人为地抬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更不是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高高在上,让人民群众敬而远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能力建设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加强公信力建设,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司法形象,在政法机关中树立公正、廉洁、严格的执法形象。 五是片面强调一体化而干扰下级办案的做法。适度的司法一体化是司法职能统一高效运行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机制,也是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需要。但是,推进司法一体化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利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不能借司法一体化之名,行干扰下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之实;二是要坚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上级院不能超越法定职权和程序或者通过非正规途径指挥和决定下级院的办案工作,不能脱离院长、检察长和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领导,片面推行对口部门的上下一体化。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都有原则规定。推进司法一体化必须以这两个法律为根据,防止无限扩大或者滥用司法一体化工作机制,更要杜绝内设机构或者个别人以一体化为借口干扰依法办案。 六是片面强调政治性而滋生违法办案的做法。司法工作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政治性比较强的工作。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官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依法办案与讲政治、讲大局是有机统一的,法律是由党和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一般规范的,体现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政治和大局的制度化反映。党既要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要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强调政治性,就是要使办案工作更全面、更准确地执行法律,而不能成为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干扰办案、违法办案、滥用权力、甚至实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借口。领导不等于政治,上级不等于大局,服从领导和服务大局都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违法办案就是不讲政治,就是妨碍大局。这是党依法执政和人民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上述六种现象不一定普遍存在,但是,某些现象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其实,探讨司法官要解放哪些思想,主要意义在于我们以开放的心态检讨思想认识上的缺失。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只有部分司法官具有且仅在很少时候表现在行为上的这些思想观念能够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这些陈旧观念之间有什么关系?它们与司法系统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结构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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