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23 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作为赡养人的一项义务写入地方法规。《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19日《人民日报》) 孝,属于一种道德的范畴。而将这种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制度,旨在全社会倡导一种人文关怀的理念,凸显了法治的人性化,它也首创了赡养义务法制化之先河,值得期待。 在常人惯有的思维中,法律法规示众的都是一副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面孔”,严肃、庄重、“冷漠”是其基本的表象,鲜有温馨、亲切的一面。其实这是对法律法规的偏见和误读,法律法规既有严厉的特征,更有关怀、关爱的内涵,只是在长期的操作过程中被忽略了而已。 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文关怀已经成了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数。而在立法中更加注重于这种人文关怀被摆到了桌面,成为了社会个体的一种利益诉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是在这种语境下应运而生,因而与其说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不如说法制建设向人性化方向发展迈出了一大步。 事实上,在道德约束日趋乏力的情况下,“常回家看看”已经成了一种酸楚的话题,它也需要将孝道上升为法律制度,从而加以约束、规范和督促,并使之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时下,老人与子女之间因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不同,代沟越来越深,共同语言越来越少。特别是在外工作的子女,由于忙于事业,平时除了电话问候以外,一年难有时间陪伴在老人身边嘘寒问暖,这就使得老人尽管衣食无忧,精神生活却十分地孤寂和落寞。“少吃点没关系,只要日子过得开心”,老人也盼望着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 因此,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立法规定“常回家看看”,一方面使法规与百姓生活贴得更近,更富有人情味,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与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尽管执行效果还有待考证,但已是立法人性化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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