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1 电话费滞纳金谁来管 背景:近日,公安部全文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欠缴100元,滞纳金动不动就成千上万元。甚至有过滞纳金近50万元的纪录。滞纳金“滚雪球”、 “天价滞纳金”, 早已引起人们极度反感。 设置滞纳金,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略带点惩罚性,防止恶意拖欠,是必要的。可目前国家法律对滞纳金的规范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滞纳金被滥用问题较为严重,突出表现在高和多。高:不设上限,滞纳金容易成“天价”。多:不管是什么主体,都乐于设滞纳金。比如,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有垄断性企业随心所欲设定滞纳金,电话费、网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取暖费甚至物业费等。 滞纳金被滥用,对设置者来说,好处不言而喻:方便自己管理,还能带来额外收入。正因为有这些好处,一些单位甚至对本来的罚款也不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任由滞纳金涨成天价。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也就不难理解了。 解决“天价滞纳金”问题,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已经考虑给滞纳金数额封顶,也有政府部门开始采取实际行动。2007年10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欠缴100元,滞纳金最多也就是100元。今年11月21日,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是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明确:“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前,公安部主动对滞纳金进行规范,受到社会好评,认为公安部门对杜绝“天价滞纳金”发挥了表率作用,也体现了公安部门防止“以罚代管”的决心。 不管是否主动提前纠正,其他政府执法机关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的“天价滞纳金”,都会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强制法的正式实施而“寿终正寝”。然而,要让“天价滞纳金”现象绝迹,还有工作要做,那就是前面提到的垄断性企业等单位设置的电话费等滞纳金,不在行政强制法调整的范围内。这些行业是否有权设滞纳金?如果可以设又该如何确定比例,要不要封顶?这些问题都待规范,也必须规范。或许有人会反驳,电话费等滞纳金有合同为约。但是,格式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条款,很难说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俗话说,百姓心中有杆秤。公安部主动规范滞纳金受好评,也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一个启示:纠正一些“不合理但不违法”的事,不一定非得等到有法律明令禁止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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