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3 阿拉木斯 IT法律领域众多活生生的案例如人肉搜索、网店新规、网络实名制以及最近的微软黑屏事件等等都标志着这个领域技术的发展和公众法律生活越来越有紧密地联系。 对于微软黑屏事件,我认为,只有国家版权局的表态还是远远不够的。微软黑屏事件不仅仅是个版权的问题,还涉及到信息安全和反垄断,我们还希望能看到商务部和公安部的态度。甚至可以说,版权问题只是这个问题的表象,其问题的实质是信息安全和反垄断。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快对微软是否构成垄断进行的审查程序,拿出一个说法。如果微软垄断行为成立,那将肯定将是一个天价的罚单,而此次微软黑屏行动提高了其正版用户量,恰恰对我们认定其市场垄断地位十分有利。 反对微软黑屏的做法不应当等同于认为用户使用盗版就是对的,而在盗版基础上大谈特谈权益更是显得不当。盗版毫无疑问就是违法的,就像我们不能说飞机票贵我们就可以偷乘飞机一样,价格高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价格与盗版可能有联系,但在法律上毕竟完全是两回事。也就是说,我认为现在公众以及部分媒体就盗版用户的权益大谈特谈,就价格问题大书特书是软弱无力的,是没有意义的,是于法无据的。盗版本身和真正的卖方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怎么会说微软的行为违反合同法呢?消费者对付高价或认为是不合理价格的最好办法就是不买,消费者“用脚投票”才是惟一的、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还有,有人把微软的这种行为比作别人进了我们自家的大门,偷看或动了我们自家的东西。对这样的比喻,我是不赞成的。因为计算机软件和互联网的在技术特点上具有很强的交互性和开放性,这种自动提示的对话框在这个领域非常普遍,不能不恰当地、煽动性地比喻成别人进了你家。比如我们都有杀毒软件,这个软件也会经常自动弹出对话框,提醒你距离再次续费还有多长时间,这对于行业和用户都很正常,你不愿看关掉就是了。更何况微软的操作系统需要常常更新和下载补丁,这个的自动提示还是非常必要的,真要把它当成“小偷”和“强盗”而禁止了,那问题恐怕就更复杂化了。 当然,我们这里说微软的黑屏行为要放在计算机软件和互联网技术特点的大背景下看待,虽不宜一概认定为未经许可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并不是在否定其行为存在的危害信息安全的风险。作为具有垄断嫌疑的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供应商,同时又拥有一大批诸如浏览器、办公软件等关键的应用软件,在这个无处不在的网络时代,对其用户计算机的监控和控制权限显然是怎么夸大都不为过的,微软操作系统的漏洞和可能的“后门”等早已是业界谈论多年的话题,是早就应该引起我们从个人、企业到国家的警觉并有所行动的,微软黑屏事件只是这个漫长过程中的小“插曲”而已。 微软的问题是很多,但它的问题要全面、清晰地看待,不可混为一谈,更不能感情用事。盗版、垄断、不开放源代码、价格歧视、危害信息安全、侵犯个人隐私虽然具有相关性,但在法律上显然都是不同的问题,且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看不清问题的要害和实质。 概括地说,本次微软黑屏事件在法律上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版权方面、信息安全方面、反垄断方面。其中的表象是版权问题,深入下去是信息安全问题,而反垄断问题只是具备一些间接的相关性而已。所以,对有些人提出的微软的行为侵犯了合同法、物权法、刑法、反垄断法的说法,我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在版权问题上,我个人认为微软的做法基本是没有问题的。除了盗版在哪里都是违法的以外,需要强调的是,针对版权等合法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不仅是世界知识产权版权组织公约等所支持的,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所认可的,对微软适用,对国内软件企业也适用。 在信息安全问题上,微软是否侵权,还需要具体分析,其中的要点是三个,一个是否算侵入?我们前面分析过,我个人认为不算;二是是否存在窥视用户个人信息和资料的行为?我个人认为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而这种行为目前在我们的法律上还没有处理的依据;三是是否会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这个还要具体分析,我个人初步觉得恐怕还是有些牵强。 至于在反垄断方面,由于和本次事件不存在直接的相关性,所以我也不支持微软黑屏事件违反反垄断法的说法。但至于微软有没有构成垄断,显然每一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判断,而这恰恰是普通用户应当加以关注的重要方面。 IT和互联网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尤其是操作系统,在软件中又一定是最特殊的,其问题往往不会是单一的。需要我们清楚、全面、客观、冷静地看待和应对,需要我们在战术上就事论事,在战略上兼顾全局。或者说,微软黑屏事件的版权问题是战术问题,而真正的战略问题是信息安全和反垄断问题。对于消费者,最有力的反馈就是“用脚投票”;对于政府,最好的应对就是在与微软有关的信息安全和反垄断问题上尽快有所作为;而对于媒体,应当做更多有益的、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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