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30 “小费合法化”的提法,听起来真的很别扭。因为无论在任何领域,消费者给小费从来都是合法的,除非所谓“小费”已经实质上演变为一种看似主动实则无奈的变相行贿,比如医疗红包。具体到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应该是从未被法律禁止的;既然如此,又何谈“小费合法化”呢? 某种意义上,无论是旅游业内对“小费合法化”的热烈欢迎,还是游客对“小费合法化”的担忧和反对,都是对小费的一种误解。要知道,小费的最大特点有两个:一是消费者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主动支付,二是体现了消费者对服务者服务行为的首肯和感激。因此,除了把服务真正做好,导游们不必为“小费合法化”而高兴;除了自愿支付,游客亦无需为“小费合法化”而担忧。 事实上,游客是否给小费,与“导游收入低”、“国际惯例”等一点边都扯不上;而“小费合法化”之于“遏制回扣”的意义,也仅在于“导游吃回扣会让游客不满”从而得不到小费,而根本不是什么“用小费补贴导游的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吃回扣等现象的发生——即使再多想些办法来补贴导游收入,也根本无法遏制吃回扣现象,因为谁都不会真的嫌钱多。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谈“小费合法化”才是有意义的,那就是:不是要推广真正的小费制度,而只是借了“小费”的名称,增加一个明码标价或者有最低起付标准的“收费项目”而已。这种“小费制度”旨在巧立名目收费,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合法”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小费不应该是一种制度而应该是一种文明”,我同意“小费不应该是一种制度”的观点,但同时也颇为怀疑是否拒付小费就一定是“不文明”的。小费是游客向导游表达谢意的方式之一种,导游是无权强行要求游客支付小费的,这无关乎文明礼貌,而只关乎自由选择。“小费合法化”是一个伪问题,称之为“小费流行化”或许更为恰当。但“小费流行化”的首要前提显然不在于游客的慷慨大方,而更在于导游服务水平的大幅提高——指望靠游客支付小费来遏制导游吃回扣,当属因果倒置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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