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站在今天看黄静维权一案的结局,实则是一个华硕、黄静与司法机关三输的结局。反思黄静案,其启示有两点:之一,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分;之二,是逮捕等强调措施的适用。 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日前就海淀区检察院对周成宇、黄静涉嫌敲诈勒索案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向北京市检察院 从法律上看,侦查方提请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复核,虽在制度允许范围之内,但若没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结论,想要“翻案”几乎不可能。一则检方很难自我否定;二则也出于“司法确定性”的要求,若司法决定朝令夕改,还谈何公正? 黄静维权案沸沸扬扬两年多,围绕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至今仍未平息。不论这些不同意见孰是孰非,作为受害人的黄静已在看守所度过10个月,作为批捕逮捕的机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也对黄静下达了《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和《刑事赔偿决定书》。有报道说检方还在总结对这类争议性案件采取逮捕措施是否合适。 站在今天看黄静维权一案的结局,实则是一个华硕、黄静与司法机关三输的结局。华硕输了声名,黄静输了自由,公安与检察机关输了公正。反思黄静案,就应聚焦于如何避免这种三输的局面。 反思之一,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分。如检方所说的那样,黄静案从常规的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是个非常极端的个例,500万美元的索赔数额“非常离谱”。但如果此案能够循民事的途径来解决,后续的逮捕和赔偿也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华硕如果认为黄静的索赔在数额上难以接受,完全可以拒绝并请索赔方到法庭上见,由法院审理之后来决定华硕该不该赔,该赔多少。如果经过依法公正裁决,不管消费者提出什么天价索赔数额,最终的赔付还是法庭说了算。如果黄静不接受司法裁断,而执意要利用媒体公开等手段,对华硕进行攻击。华硕也完全可以依法还击——华硕也可以主动走上法庭。即便公安部门在接到华硕的报案后,也应在对这宗维权进行分析之后,建议双方诉诸民事诉讼。 反思之二,是逮捕等强调措施的适用。即便黄静案作为一宗“非常离谱”的维权案例而无法逃脱“敲诈勒索”的嫌疑,侦查机关也没必要坚持对黄静采取审前羁押。依《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换言之,只有在不逮捕就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才能对嫌疑人采用羁押。黄静涉嫌的是“敲诈勒索”,而非暴力犯罪,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个女子如果取保在家将会对社会构成威胁。事实也证明,羁押黄静执法失当,也让检察机关在黄静被“不起诉”后面临国家赔偿的尴尬。(王刚桥 湖南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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