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9 冯小刚导演在两会期间备受新闻记者们的关注,大家喜欢围着他问这问那,他也借此发了一回"飙"。他向记者们讲的一个故事在媒体上被广泛传播,这个故事直指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的明星带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冯导的故事是这样的:"我打个比方,好比来了一大帮游泳的人,前头得有一个带队的人吧?这个领队的需要带头先跳,但是不知道池水温度如何,就问管理游泳馆的。那人摸了摸说:''温度没问题,跳吧。''带头的一招呼,一队人就噼里啪啦跳进去了。结果,是开水!你说这事能怪带头跳水的吗?是游泳馆的人说水温合适的嘛!" 冯导的故事讲得挺精彩的,最后还抖了个包袱,如果作为一个笑话,可以打90分以上,但如果以此来诠释食品安全法中明星广告责任问题,可能连及格都够呛。因为冯导实在是误读有关法律内容。 还以冯导这个故事来说事吧。故事中他把代言广告的明星比做了游泳者的带队,把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对广告负有审查责任的媒体比做了游泳馆的管理者,把因明星代言的问题食品而受害的消费者比做了跳到开水里去的游泳者。按他的这个说法带队的不应承担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是游泳馆的管理者。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你这个带队的有没有跳到池水里去。 冯导这个比喻其实并不恰当。首先,代言广告的明星不是游泳的带队者,如果是,双方就是利益共同体,带队的应该首先跳下去,至少是和大家一起跳下去,那么,水是凉是热带队的才能做出判断,这个产品是好是坏明星才有发言权。其次,带队的是不收钱的,而明星代言广告是要从广告商,实际上是从厂家那里收钱的,很多明星代言的产品自己并不使用,而是收了钱帮着厂家一起"忽悠"人。就像冯导的故事一样,带队的人自己不去试水的冷热而是偷偷拿了游泳馆的钱,跟着一起喊"跳吧!跳吧!"游泳者出于对带队人的信任,义无返顾地跳了下去,你能说这个带队的没有责任吗? 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责任是这样规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明确把明星的责任定义为广告责任,明星只有在代言虚假广告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的内容并不虚假那明星也没必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知道广告的形式有很多种,有的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有的并不涉及,即使明星代言了有问题的食品,只要广告内容并不虚假,明星也不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责任和产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广告责任是对广告的真实合法性承担的责任,而产品责任则是一种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要求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对产品进行专业性、实质性的审查,只要明星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代言虚假广告,审查了有关的产品批文和广告批文,并且亲自使用了产品,就没有必要害怕。而对明星有偿代言产品广告做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 冯导是人们喜爱的优秀导演,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受到一些误导,对法律出现误读并不算错。但作为一个政协委员,在就一个法律问题发言之前做一定的了解和研究还是有必要的。 来源: 法制网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