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10 类似的“捐赠秀”在中国舞台上早就不是首次上演了。每当有企业在赈灾晚会上“举牌认捐”时,无数电视受众和受灾群众都会为他们的义举所感动,这也让捐赠的企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广告效应。但“广告效应”一过,少数捐赠企业却当起了“老赖”。“98洪灾”时,众多企业“慷慨捐助”的6亿元募捐款有一半没到位;在去年年初的雪灾中,湖南省募集了近3个亿的捐助,至少有7000万元没到账…… “捐赠秀”的频频上演,不仅让政府部门、慈善机构和相关企业、公众尴尬,更伤害了慈善事业本身。说轻点这是缺乏理性、不负责任之举,说重点是种赤裸裸的欺诈,是在变相发“国难财”。 不可否认,将这些企业列入“不诚信记录”(黑名单),进而迫使所有认捐企业兑现“空头支票”,可谓妙招。然而,遏制“捐赠秀”,仅靠这些手段又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伺候”才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我国《捐赠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民政部也有类似规定,灾后捐赠出现空头支票的企业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事实上,中国红十字总会已经打过这样的官司,法院判决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捐赠500万善款。 这些迹象表明,用足用够现有法律,对伪善企业直接起诉,让那些“捐赠秀”吃不了兜着走,进而对慈善事业保持足够的敬畏,方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伪善企业“吃一堑长一智”,从心底里断掉“免费挣名声作宣传”的念头。如此,“捐赠秀”也才会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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