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3 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首次突破了万亿大关,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在该司今年的工作计划中称,今年将抓紧制订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试点方案。据悉,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方案。但此举却遭到法律界及房地产业内人士的质疑,部分民间声音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凭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经适房”的质疑。 背景 公积金闲置1.2万亿元 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 据3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首次突破了万亿大关。仅从北京地区来看,截至2008年年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13.77亿元,提取904.24亿元,余额909.53亿元。同时,截至2008年年底,北京已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69507笔,金额851.85亿元,回收金额433.27亿元,余额418.58亿元。 为了盘活住房公积金,北京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已提高到80万元,为什么闲置公积金额度还如此之多? 对此,北京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主要原因有四个:第一,受经济危机影响,去年北京楼市销售量大幅萎缩,买房的人少了,做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人自然也相应减少了;第二,相比前几年,去年一年北京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增长较快,缴存职工净增30.92万人;第三,去年多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了12%,同时,随着很多职工工资的调高,缴存基数也在提高;第四,可能还存在部分开发商不愿意购房人做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存缴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开支的速度,住房公积金就越积越多。如何盘活闲置公积金?早在今年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就表示,即将启动闲置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工作。 争议 合法性存疑 在目前金融危机持续、扩大内需迫切的大形势下,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解决经济适用房资金缺口,似乎于国于民都是件好事,但此事的合法性却遭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中国社科院公共管理与政府政策所马光远博士撰文提出,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作为信托管理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什么利用其建设经济适用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显然,按现行管理条例,是不能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 华远集团董事长任志强认为,此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有权决定个人与企业上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但并不是住房公积金的主人,最多是个政策限定中的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公积金不能当成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去自行决定其的使用。”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宪生律师告诉记者,严格意义上讲,住房公积金是公积金持有人的资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资产管理委托人,并没有权利决定公积金的使用。因此,在没有理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权限与住房公积金产权属性之间的关系前,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不合法的。 公平性不足 在法律界关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性时,一部分人更关心其公平性。 “北京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中,也有我的一份,但是,我的户籍不在北京,建了经济适用房,我也无权分享政策优惠。而且,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我想不出理由同意用自己的钱顶着风险去投资自己无法获利的事情。”在金融行业工作的胡小姐很坦白。 据了解,截至2007年12月初,北京市常住总人口1740万人,外地户籍常住人口达540万。胡小姐的质疑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北漂的心声。 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主管吴昊认为,即便每个月都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本地人,也有相当一部分并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这部分人也无法享受利用公积金闲置资金建成的经济适用房。因此,关于公积金闲置资金的问题还需政府及相关部门慎行。 《凭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经适房》一文的作者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陆志明提出质疑:“用公积金支持经适房建设,实质是用保障大部分人的资金来保障少部分人的居住权,是本应通过财政实现的功能转由社会公众承担,这其中的公平性问题谁来回答?” 此外,在广州、武汉等地出现经济适用房滞销的前提下,一旦动用公积金建造的经济适用房也遭遇滞销,由此对正常公积金贷款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在人们的担心之中。 必要性待议 一方面是低收入群体需要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缺口巨大,另一方面是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度巨大,似乎合起来就能解决问题,但这其实是两个问题。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则可以通过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而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严重则需适度松绑即可。 社科院房地产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汪丽娜提出,当前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投资,最重要的工作是拓宽融资渠道,而不是从公积金去想办法。 即便是政府一定要利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缺口问题,“首先要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其次要明确资金收益的归属性”。孟宪生认为,应该成立一个非盈利的资金托管机构,由该机构委托承建商建设,但开发和销售均由该机构负责,同时,所有收益应归公积金所有人所有,“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也防止被商业机构拿去牟利。” 建议 降低公积金使用门槛 面对高额的公积金闲置,各地纷纷出台相应措施,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 用公积金付首付 日前,北京市出台了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北京市民可用公积金付首付的政策,业内认为,该政策也应该覆盖商品房消费。 据了解,前些年,购房家庭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用于商品房首付,随着不法分子利用假购房合同“骗提公积金”的现象出现后,公积金中心才将提取规定严格化。但有业内人士提出,制度漏洞应该通过健全制度的办法解决,而非一刀切。 任志强提出:“如果是为了拉动中国的经济与扩大消费,那么更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一定是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因此政策将这个最大的消费群体排除于政策之外,肯定是不利于拉动消费与增长的。” 家人共享公积金 有读者致电本报,既然要盘活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在家庭内部实现公积金共享? 于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妻子各买了一套住房,尚未还清贷款。儿子工作已七八年,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已累计到一个不菲的数字。儿子不打算买房,想支取自己的公积金替父母偿还贷款。但依照目前北京市对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父母购房,子女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是以夫妻为一个家庭单元,夫妻间买房双方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据悉,这种父母子女间可以互取公积金已有先例。比如福州市规定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而在烟台,购房人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区域公积金互利 目前公积金贷款仅限职工缴费所在地,但可以尝试在一定区域拓宽贷款城市,使得公积金能在区域内互惠互利。 据报道,最快下个月,包括广州、惠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和肇庆在内的珠三角8市,住房公积金可互存互贷。这意味着,如果在广州缴存公积金,可以在其他7个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房贷利率比商业贷款优惠。 本报记者 鲁欢 赵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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