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公民旁听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9-5-6 公民旁听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4月24日,陕西省高院刑二庭在礼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上诉案庭审。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共邀请了5位公民代表参加旁听并当庭发表意见,在听取了公民代表发言后,两名被告人均在最
公民旁听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9-5-6
公民旁听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4月24日,陕西省高院刑二庭在礼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上诉案庭审。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共邀请了5位公民代表参加旁听并当庭发表意见,在听取了公民代表发言后,两名被告人均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据悉,庭审中允许公民代表发言尤其是将此列入审判程序,在我国尚属首次。(5月5日《人民日报》) 诸多迹象表明,中国司法系统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正在朝着民主化方向发展,期许通过导入民意打破传统的司法封闭态势,进而在司法公开中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改革纲要》特别强调,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解决的司法问题”。5月4日,最高院又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邮箱,专门用来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而河南法院更是掀起一股强劲的“司法下乡”运动,力争将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在这种背景中,陕西高院推出的公民代表旁听庭审,不仅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更暗含着司法政策上的一致性。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由公民代表旁听庭审是人民行使参政权的一种方式,在最初的民主审判模式中,这种参与权体现为公民对案件的直接参审。到了现代社会,专业化的法律运用和精细化的司法操作,让司法审判逐渐被职业化的法官所垄断,由此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的封闭性。但在宪政上,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主体为全体人民,人民当然有权委派代表对审判权的运作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种宪法权利亦可成为公民旁听的理论依据。 其实,上述正当性本身还暗含着公民监督的巨大价值,即通过公民旁听实现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倒逼司法信息公开和司法操作的精密化追求,从而提高审判质量。近些年来,不少地方爆出的一些负面审判信息,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与现行司法体制相关,但也有一部分完全是司法人员的工作疏忽或懈怠所致,例如判决书出错,审判程序不严密,庭审礼仪和法官形象不佳等,类似问题容易引起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甚至导致司法公信力危机。吸收公民代表参与旁听,在一双双监督的眼睛注视下,司法人员的责任心必将大大加强,对案件的审理势必精益求精,从而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提高审判质量。 不仅如此,公民旁听庭审还具有向社会传播法治理念、重塑司法权威等价值功能。对许多公民而言,“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只有通过亲身参与,才能现场感知到国家司法的文明与进步。更重要的是,现实中人们对司法的评判,往往是通过媒体的信息传播,而缺乏对司法审判的必要了解。公民代表虽然不能在普遍意义上扭转这种“民意”,但却可以通过自身的感受感染并影响其他民众对司法的认识,传递出一种司法威仪感,培育出一种亲近法治、信赖法治、参与法治的公民意识。 当然,无论是对于司法公开的促动,还是对法治教化的追求,公民旁听都必须以不伤及司法自治为前提,以程序正义为保障。司法审判毕竟是理性的逻辑推演和经验的智识表达,需要法官摒弃各种干扰独立自主地进行专业判断。民意的导入和监督只宜限定在常识、常情、常理层面,而切忌延伸至专业判断领域,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将极容易受到民意乃至舆论的影响。在这种考虑中,庭审法官理当具备一定的甄别能力,科学对待公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这本身也为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公民旁听庭审能否具有持续的生命力,还取决于这一制度在实践操作中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作为一种民意,哪些公民有资格成为旁听代表?与案件是否存有利害关系?其推荐和选举程序是否合乎正义标准?其旁听方式和发言程序是否顾及到司法审判规律?这些看似细小的环节,往往决定着这一制度价值的发挥,甚至影响着其根本的价值方向,故而不可不察。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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