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15 设若法律、道德像两个活物,当其相遭遇时,法律对道德是应当恶脸相向呢?还是应当善意扶持?这个问题,您去问一百个人,包管一百个人都会表态,说自己要选后者,以标榜其仁心宅厚。然落实到生活中,法律对道德的态度,便不是这样千面一孔矣。从浙江义乌“华美善食堂”被查封的事件,可见一斑。 该善食堂原名“爱心施粥摊”,免费为生活困难的务工人员提供食品,每日耗资千余元。日积月累,其花费岂可以道理计?对这样的道德善举,想来人人都会叫好,实际镜头则是有人进行干涉。先是被有关部门以“卫生问题”查封过一次,后经好心人接力,终于有了固定店面,卫生条件和服务水准都上了新台阶,又遭有关部门以“消防问题”第二次查封。噫嘘呼!做件好事都这么难。 不用翻书就能进行内心确认,有关部门的两次查封,肯定都是依法的。古之谓“师出有名”、“冠冕堂皇”,询之当代,亦不诬也。比方第二次,依的就是消防法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之外的其他物品,其“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之规定,而善食堂里的两口锅灶和三名工作人员的住处,正好同在一屋,自然难辞其咎,遂作出“拉掉电闸,贴上封条”的处理。 站在法律框架内考虑,对存在卫生、消防问题的善食堂进行查封,固然是合法的。然站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审视,就有些叫人想不通了。盖法治的精髓,在于“良法得到良好的实施”。不看对象、不分场合、不辩性质而一味地机械执法,实难保“良好的实施”,夫复论良好的社会效果邪?执法如此,哪怕他执行的是“良法”,也难以得法治精神于万一。 如果将这样的执法态度,推而广之到更多的慈善事业,则道德体系何以维护?假比在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中,您老人家要发扬发扬精神,每天做两筐白面馒头,免费给受灾群众分发,人人都夸您活雷锋,能不其喜气洋洋者乎?某天来了两个大盖帽,要求您提供健康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否则不许发放。同时还拿了食品卫生法的本本,在您眼前晃之再三。此时此境,不被气得打嗝才怪?睡龙先生喜爬歌乐山,今年忽然发现,一条原本崎岖的登山小路,被一群不留名姓的民间善人,悄默吱儿吱儿地修缮一新:见河搭桥,遇陡凿梯,坑凹者以土填之,湿滑处以石铺之。每每到此,心里便会暗暗祈祷:“修路人万岁!”设其遇上法律僵尸主义,说不定会被责令去办了开工许可证后,才能开修。修桥补路,原本是积阴德的善事。有此遭遇,会是啥子心情哉? 当然,我并不是要用泛道德主义的说教,来为违法行为开脱。而是想表达:当法律与善良风俗遭遇时,不应像《水浒》里面的急先锋那样,不分青红皂白,拍马就上,一古脑儿将对方斩于马下;合理的做法恐怕应是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大前提下,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地采用科学的执法方法。具体对华美善食堂的卫生、消防问题,完全可以先来个善意提醒,再令其限期整改;同时作一些主动指导,乃至给一点政策性的扶持,也不会损坏法律尊严,说不定更能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如告知其人锅灶混住是不对的,人与锅灶应相距三米、五米不等,中间应拉个帘或隔块木板啥的。若其到期仍不能整改,再查封也不迟。何至于走起来就查封、停电也哉?孔子曰:“不教而诛谓之虐”,连老祖宗都知道要先说清楚再加处罚,况以现代化自居的今人乎?消防法之“消防技术标准”,能数得出一二三的人,几兮!除了执行该法的专业人员外,恐怕连法官、法学教授都不知其详;至于一般民众,就只能是和尚摸脑袋———无法(发)了也。故要求善食堂的人预先知晓且安置如法,其与强迫男人生娃儿,庶几无差。 《荀子·解蔽》中曰:“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意思是不懂得法律的精神要旨,而只知道法律的数目条款;哪怕博闻强记,最后也只能把事情搞乱。朱元璋在公布《大明律》时宣称:“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善哉斯言!法律固然是惩罚恶人之利器,亦是保护善人之工具;其间的道理,实值得今天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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