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15 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根据协议,两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开展司法互助,正是这一协议的签署,使两岸司法界的合作更加直接、全面、深入。也正是有了这一协议才有了今天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执行司法互助协议中有关认可和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规定。这表明两岸的司法互助正在向实质阶段发展。 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此后又先后作出了两个批复,这一个规定和这两个批复施行以来,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大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维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案件数量的增多,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海峡两岸基本实现“三通”后,经贸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进一步认可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确保认可后的裁判文书切实得到执行,真正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好、保护好,对促进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在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发展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程序上对存在的规定进行充实和完善十分必要。在这样的背景下《补充规定》应运而生。 应该说,《补充规定》充分地考虑到了两岸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把为两岸同胞谋福祉,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其根本目标,使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补充规定》明确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很多人包括不少法律界人士,特别是台湾同胞都有一种误解,认为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效力上要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此,《补充规定》在第一条特别强调,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这是一条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 而《补充规定》最大亮点在于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补充规定》规定申请认可期间,申请人可以全程申请财产保全,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补充规定》还把担保制度引入财产保全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存在的证据,减少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这一点来看,审理申请认可案件,实行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大陆司法制度的又一创新。 《补充规定》还有一个有意义的规定是认可与执行的衔接问题。没有执行认可本身是无法实现效力的。《补充规定》规定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认可该判决的效力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认可条件的,裁定认可该判决效力。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申请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补充规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台湾同胞谋福祉所作出的一大举措,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标志着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唇齿相依、血浓于水的骨肉情谊。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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