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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陈瑞华:解决“三难”问题 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北大教授陈瑞华:解决“三难”问题 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 2009-6-4 北大教授陈瑞华:解决“三难”问题 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 2009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满一周年。 6月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专访时,指出:权利

 




北大教授陈瑞华:解决三难问题 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

  2009-6-4


北大教授陈瑞华:解决三难问题 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
 
 

 

  2009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满一周年。

  6月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专访时,指出:权利受到侵害无救济途径是新法推不开的重要原因,但要真正解决律师执业的“三难”问题还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

  “三难”遇到新问题

  《法制日报周末》:修订后的律师法使得以往困扰律师执业的“三难”问题从立法层面上得到了解决。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刚好一周年。在实践中,您了解到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陈瑞华: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其效果可以说并不尽如人意。以往存在的“三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具体来说:

  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律师只要带齐“三证”就可以实现“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然而,在实际中,带齐“三证”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遭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拒绝。看守所工作人员称:他们执行的是刑诉法,按照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而当律师到侦查机关申请批准时,相关人员却说新律师法都有了相关规定,早就不需他们再批准了。这就成了一种新的“会见难”。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对阅卷权态度还是比较积极、配合的,但是到了地方各级法院,出现了以各种理由剥夺律师阅卷权的情况。

  比如,有的地方只让律师看几份材料,而不是案卷的全部资料。有的地方以公诉人还没有阅完为理由拖延律师阅卷。面临这种情况,律师无处获得救济;投诉无人受理;告到法院,法院也不予受理,理由是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了规定。本意是好的,是为了解决律师的调查难问题,但在实际中常常得不到单位和个人的支持。

  这就是新律师法实施后遇到的问题。它的效果并没有预先想像的那么好。

  

  根源不在于与刑诉法的冲突

  《法制日报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法太超前,与刑诉法有冲突,造成了前者在实施中步履维艰。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陈瑞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澄清一些基本的认识。

  第一,两法都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都要认真执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了法律而不去执行,是对法制的破坏和践踏。

  第二,两者出现矛盾怎么办。新律师法是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属于组织法范畴;刑诉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属于基本法范畴。刑诉法的位阶高一些。有人据此认为:两者矛盾时,应遵守后者。其实不然。这完全忽略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法律上的常识。从本质上说,新律师法与刑诉法的矛盾之处来自于对律师法的修改。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的立法效力是一样的,《立法法》中并没有规定谁的立法权更大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新律师法的法律效力并不低于刑诉法。

  所以,“三难”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

  

  司法体制改革才是解决之道

  《法制日报周末》:那么,你认为修订后的律师法执行不力的症结在哪里?

  陈瑞华:“三难”在律师法修订以前就存在。要解决问题就要了解问题是怎样产生的。

  第一个症结,我们首先要看到,“三难”问题的产生就在于律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处获得救济。要知道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权利的生命在于救济。当类似“三难”问题出现时,新律师法无论从实体层面上还是程序层面上都无法提供救济。

  任何规则必须得有假定、处分、处罚和制裁,特别是制裁得有法律后果。解决之道,我们应该修改刑诉法,规定一下救济性规则:未经律师会见取得的口供无效,未经律师阅览过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这样,才能在律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应有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个症结,某些部门只认“内部文件”,不执行相关法律。以公安机关为例,以前个别的地方公安机关只认“内部规章”,而不执行刑诉法,现在修订后的律师法出台,他们又不执行律师法。一部法律出台后,往往就有相关的内部规章的出台,而这些规章中不乏对原有法律的扭曲和违反。对此,需要有一个法规审查部门来认真核查,一旦出现问题,即可宣布那些“问题内部文件”无效。

  第三个症结,真正解决“三难”问题还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比如:律师的会见难问题,很大症结还在于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看守所现在有一个深挖余罪的功能,根据2006年公安部的统计,全国看守所通过深挖余罪破获的刑事案件占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10.6%,我调查过河北、重庆、昆明等地的看守所,这些看守所内部的破案数占当地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20%。看守所已经成了侦查机关,这就使得它与律师有了利益上的冲突,就造成了部分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和暗中阻碍。只有让看守所从侦查机关中独立出来,交由司法机关管辖,与律师没了利益冲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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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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