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9 近日,深圳市政协委员杨一平及时将市发改局对其的提案答复在博客中“晒”出来,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建议人大、政协能“照此办理”,将建议、提案的答复全部公之于众。对此,市人大相关人士回应:没注明保密就可公开。市政协则回应称,已尝试公开民生提案,至于全部提案答复的公开目前还未研究,但争取把更多更好提案及答复“晒”到网上。 从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的理论基础来观察上述引发关注的“答复公开”,会感到有些“无厘头”———这还用讨论吗?如果我们承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民意代言人的话,那么,人大代表的议案与政协委员的提案也理应是代表民意的议案与提案,有关部门对议案与提案的答复,并不是在答复某个代表或某位委员,而是在答复这些代表或委员所代言的民众。不向民众公开,何言“答复”?从代表和委员的角度说,既为民意代表,就应经常性地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自己履行代表、委员职责的情况并接受评议。“述职”的内容不但包括了所提议案或提案的内容,也包括这些议案和提案的相应反馈。在博客上公开提案答复,只是述职的一种方式。方式的创新值得肯定,但公众关注的“公开”却并非“公开的方式”,而是“公开”本身。这恰恰说明了,有相当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履职和述职上还存在重大缺陷。他们把民意代表当作是自我代表,把有关部门对议案或提案的答复,当作了是对自己个人的答复。代表、委员与公众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代表性的广泛程度以及人大、政协职能的正常发挥。 至于以“法无硬性规定”和“有些答复应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实在不堪辩驳。根据我国宪法,人大是所有公权力部门名义上的权力来源。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均需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代表和委员向这些公权力机关提出议案或提案,作为执行者和被监督者必须予以回复———这里的回复对象当然也是全体公众,而非作为个体的某民意代表。对公众的回复,有何“密”可“保”?若真属无法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国家秘密,答复机关也应列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说明不能答复的理由。在答复中列出确属国家秘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是一种答复。这种答复,同样可以公开。现实中,多数公众对国家秘密的范围知之不详,若能在答复中了解、学习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法制宣传。动辄以“保密”为名,拒绝公开本应公开的政务信息,这才是当下最应警惕的行政违法行为,也理应成为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的重点。 无论是从民主的实质,还是从政治学的常识来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有关部门对议案或提案的答复,都是代表、委员履行其民意代表职责中的应有之义。“公开”本身无需研究,需要研究的是公开的程序以及不公开的责任。议案、提案及其答复的公开,也不能“争取把更多更好的‘晒’到网上”,更不能“什么时候能全部公开,现在还说不清。”无论是人大,或是政协,都必须说清。首先,精心挑选的公开不是公开。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监督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好的议案、提案及相关答复。 当然,公开的主体既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更包括答复部门。之所以眼下鲜见议案、提案的公开,真正的原因也许并非是“法无硬性规定”,因而可以不公开,而是有关人员不想公开,甚至是不敢公开。正如某网友所说的,“很多答复都是言之无物,敷衍了事。”这也是每年的议案、提案重复率极高的根源所在,这些不敢公开的答复恰恰最需要监督。 如果相关部门自信自己的答复是经得起公众监督考验的,请自行公开。如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信自己是代表民意的,请向民众公开。在民意面前,手持公共权柄者对民意的答复没有“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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