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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梅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黄尔梅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相关数据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 而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是,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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