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要判定社会对一个罪犯的惩罚是否适当,既要看其合法性,也要看其合理性。 孙伟铭醉驾案的第一个争论焦点,是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还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这两罪有交叉之处,分界有一定模糊性,但是否“故意”是区分的要害之一。最高法院解释,行为人明知醉驾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第二个争论焦点是“杀”还是“不杀”。对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在某网站14万多名网友参加的投票中,支持死刑判决的接近54%,认为“罪不当诛”的占14.5%。可以说,对醉酒驾车,百姓是喊“杀”声一片。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人对犯罪行为的“民意判决”往往带有太多的感情色彩,一旦冲决了理性的堤坝,也就不免在“惩罚”的天平一端加上了过重的主观砝码。对醉驾等交通犯罪行为自然要严惩不贷,但同时,也不应该让法律受一时的“民意”牵制,成为一块可以随民意任意捏塑改造的彩泥。毕竟,醉驾致人死亡与为了泄愤、报复社会等目的驾车撞死人的 “直接故意”相比,它是一种行为控制能力部分丧失情况下的“间接故意”。所以,在法律量刑上体现一定的差异是适当的。 第三个争论焦点是积极赔偿该不该影响对孙伟铭量刑。孙伟铭身患癌症的父亲孙林在一审判决后卖房借钱,散尽家财,筹集了100万元赔偿,并以此取得了此案三家受害人的家属共同签下的“谅解书”,这份谅解书便在判决书中留下这样一笔:“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此,网友纷纷质疑:“花钱就能买命吗?”北师大教授卢建平认为,一个司法判决如果能使得几方利益都受益,那么这个方向还是值得肯定的。毕竟,车祸中那位唯一幸存但已丧失行动能力的伤者能因此得到治疗,其他的家属也能够得到一部分的补偿。补偿与不补偿还是要体现一定差异的,这也是现实社会生存环境下合理性的体现。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虽然孙伟铭无证醉驾,很可恶很可恨,但他毕竟也是一条人命,把对他的死刑改为无期,合法,合理,也足以对醉酒驾车者起到震慑作用,更是敬畏生命最高原则在法律惩罚中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