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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本网将连续推出“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系列评论,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评析。 法制网评论员 法治观念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公民法治观念的合理性基础在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法律从哪里来?法律代表了谁的利益? 我国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根本体现,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律程序,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构,本着对选民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把人民的意志与人民的利益上升为法律,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我国的立法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我国,立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收集、梳理、整理、平衡民意,并将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民意上升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形式的过程。一部物权法历经14年、7次审议,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40天里,万封建言书把立法民主化推向了高潮。这绝不是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是一个充分了解民意、吸纳民意、博弈民意的过程,只有这样,一部立法所表述的内容才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物权法的出台如此,其他法律的出台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不仅表现在立法的过程中,还表现在修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随着人民对法律需求的日益迫切,法律的修改、完善与中止无不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与需要。从刑法的七次修改到道路交通法归责原则的反复斟酌,从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到投机倒把罪退出历史舞台,法律彰显的是时代精神,更是在回应民意,反映民声。 既然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那么违反、亵渎国家法律的行为就是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对法律才会有内心的真正认同和信仰。全体国人应深刻认识到,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不仅仅源于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更是基于法律自身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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