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昨日做客人民网,为广大网友解析《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如何罢免人大代表的问题,武增表示,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对代表进行罢免,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选民或者代表对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不过,一般情况下,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了刑法;第二种情况是代表在道德方面,比如说道德水平低下,有损人利己、贪污受贿这些情况等;第三种情况是代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履职,更重要的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代表职务,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不发挥代表作用。在上述这些情况下,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请求。 罢免人大代表的新闻其实到处都是,譬如某某官员被双规了,多半他的代表资格会被人大罢免,问题在于,我们耳目所及,多是此类罢免案。可如果人大罢免案都是被动地由纪委和司法方面提出,人大配合“办案”,那在这种罢免案中人大的作用多少有“背书”之嫌,无论如何,与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属性是不相符的。历史上几乎从未发生过人大代表先被罢免,再被双规的案例,人大罢免的主动性显然过于缺乏。既然人大已经赋予了选民和代表罢免权,为什么道德败坏、贪污受贿的代表很少被人大率先罢免呢?这只能说明罢免人大代表的实际操作性还不够强。 2007年,天津196名选民联名罢免人大代表,成为当时规模最大的罢免代表案,引起一时震动。为什么震动?相关方面没有经历过此类选民罢免案。紧接着就是不知所措,怎样处理这样的罢免案令当事机关犯难。不启动罢免程序吧,于法理说不过去;启动吧,如果罢免成功,又可能引起“鲶鱼效应”,造成其他人效仿。更要害的是,即便启动,也会遭遇诸多难关:如何组织全选区选民投票?投票成本谁来承担?这些问题看起来不大,但在实操层面却是致命的,往往由于一些具体操作的难题导致罢免案被搁置,然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到底,我们还没真正建立起一套符合实际的罢免人大代表的方案。 人大在概念上其实拥有充分的罢免权,这种权力来自于选民的授予,因为人大是按照选民的选举一级一级组成。而且从法律上来看,人大不仅可以罢免人大代表,还可以罢免行政官员,所以,人大完全可以更主动地介入到相关罢免案当中。选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选民对可被罢免的人大代表、行政官员不满,且按照法律途径提交罢免案,那么,人大不妨挺直腰板,基于选民的政治诉求,该罢官的罢官,该免职的免职。这样,不仅选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人大和人大代表自身也能有更足的底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