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 这两个建议放在一起读,让人鼓舞:最高法又要加大打击贪腐力度了。可是在新闻里找来找去,找不到起刑点到底怎么调整的明确说法。值得注意的蛛丝马迹是副院长的这样一句话:“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以此推测,起刑点的调整建议倒是极有可能提高了! 当前的起刑点是5000元,可许多地方实际执行的起刑点,早已远远高于5000元。而千万级亿万级大案频现的现实,恰恰也反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一味地不断调高起刑点,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步步后退,其实根本无助于更好地打击遏制这类犯罪,反倒是会在无形之中助长纵容腐败者的腐败气焰、致使贪污贿赂的规模越来越大,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对贪污贿赂行为的敏感程度。 就此而言,在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问题上,我们现在急需的其实不是调高,而是调低——大幅降低,甚至干脆取消现行5000元的起刑点,将一切小贪小贿视为犯罪。 惟其如此,我们才有可能根本扭转目前面对贪污贿赂犯罪防线不断后移的被动尴尬局面。这正如香港廉政公署所宣示的:“贪一块钱也不行”,“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等于纵容大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