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山西吕梁中阳16日发生黄土崩塌地质灾害事故,23人被埋遇难。经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分析,此次大型地质灾害为自然因素作用下的大型坐落式黄土崩塌事件。 这次灾害事故,或许确乎为自然因素作用,因为此前中阳县经历了较大的降水过程。但是考虑到吕梁的地质条件,纯自然因素的说法又很难解释一切。吕梁山区黄土地貌特殊,在自然因素作用下易发生崩塌、滑坡。2007年,吕梁市政府依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印发了《吕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阳县在这个防治方案中被具名列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 对于一个经常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方,该如何应对?吕梁市一位领导说,两个词最关键:防灾和减灾。简单说来,防灾,就是早发现,早避让,能搬迁就尽快搬迁;减灾,就是在项目建设选址过程中进行危险性评估,避免灾害的发生。 中阳县委、县政府报告说,11月12日,也就是强降雪后县里曾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隐患排查,事件发生处的房屋也在排查之列,当时的排查结果是房屋安全稳固,房屋背后山体未发现异常情况。这场导致23人遇难的大型地质灾害,就在排查后的第四天发生了。那么这种“自然因素”能说是纯自然吗? 天灾或许是不可抗的,但政府部门在预知危险的前提下,应该有办法让处在危险境地的民众得以安生。“自然因素”在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被文字化解得可防可控;但是当灾难发生了,“自然因素”又成了无可阻挡的唯一诱因,语境不同,意味也不同。安也“自然因素”,危也“自然因素”,那么政府部门的巡查、监测、预警、防范等安全措施,又有何作用? 灾难发生了,专家建议加强监测避免后续损失,要扎实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防灾和监测责任。这些文字看起来是有力的。然而仅2008年,吕梁就发生了多起山体滑坡事故,造成36人遇难。那么现在所谓监测和排查,会不会依然给“自然因素”留以漏洞?更关键的是,专家的诸般建议,在《吕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都有重点描述。所以,更需要落实的是防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