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最近,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撤销或者修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昨已邀请他们一起座谈新拆迁条例讨论稿。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建言的主体不是赫赫有名的北京大学的学者,假若是一群普通的平民百姓,假若是一群信访的拆迁户呢(其实这根本不是“假若”,信访拆迁户类似的建议恐怕早就提了万儿八千的了)?假如建言学者公开向媒体声称拥有的“私人渠道”不存在呢?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颇为典型的“立法推进”时代。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载体,是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理应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项公共事务,是一项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中国的立法必须走出泛行政化的误区,实现由传统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转轨。也就是说,立法不能“照官意画瓢”,而应积极地回应公众的立法需求,彰显民意,服务社会。 所谓“回应型立法”是指立法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将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通过制度化的机制置换为源源不断的立法“增长点”。现代立法是善待民意和倡导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回应型立法,积极回应民意、吸纳民意,尊重和善待民间的立法智慧和立法建言,是现代立法机关的基本理念。 从法理的角度讲,“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等响亮的政治口号惟有落实为实实在在的具体制度,才能真正实行言行一致,真正从话语内化为理念乃至信念。就立法而言,“为人民服务”这句政治口号的法理内涵就是立法应当以民为本,倡导立法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尤其应当强调“民本位”理念,摈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 现代立法是民主立法。对公民的立法建言,无论建言主体的身份地位高低贵贱,立法部门都应该一视同仁,认真对待,认真研究,认真回复。不应该因立法建言人是知名教授就高调回应甚至兴师动众,对平民百姓的立法建议则不屑一顾,甚至可能连形式上的回复也没有。 立法部门回应立法建言应当常态化,积极善待任何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对于任何身份的公民提出的有价值的立法建议都要认真研究、认真吸纳、认真回复,切勿因人而异,搞所谓差别化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