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运用刑法利器除网络“毒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检察日报 运用刑法利器除网络“毒瘤” “两高”昨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此举对于用足刑法利器,从根本上斩断网络淫秽色情背后利益链,净化网络信息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解释出台,可以
检察日报


运用刑法利器除网络“毒瘤”
 


    “两高”昨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此举对于用足刑法利器,从根本上斩断网络淫秽色情背后利益链,净化网络信息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解释出台,可以有效保护公民接受信息文明安全,特别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3.6亿,手机上网用户达1.8亿,网络群体庞大。在互联网和手机等移动通讯终端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相比网下传播此类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大,是网络一大“毒瘤”。特别是对于那些众多未成年手机用户,因为其浏览下载涉黄信息难以得到有效监控,加之其自控力较弱,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会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并给社会带来种种犯罪隐患。充分运用刑法手段打击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司法解释出台,可以及时准确打击网络色情,遏制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打击网络色情,重在切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利益链。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而对于其背后利益链条的各个环节,如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惩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正是因为刑罚威慑力不足,在高额利润驱使下,淫秽电子信息屡禁不绝。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更加侧重对网络色情各主体的责任认定和准确打击,可以有效遏制淫秽电子信息传播。

    司法解释出台,可以更充分发挥法律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这种原本“虚拟”的存在空间和行为方式,已经更多以一种“现实”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越来越深地影响着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而法律作为调节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的有力手段,丝毫不能忽视其在网络领域的功能发挥,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履行法律职责,高度重视、及时研究网络新问题、办理网络新案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