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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中国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目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
人民法院报


当事人一个尊严的官司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中国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目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

  所谓人的尊严,简而言之,就是人的权利被尊重。人的尊严的范畴十分广泛,有经济方面的、政治方面的,也有文化方面、精神方面的等等。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权利被尊重,即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是体现人的尊严的重要方式。所谓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真正尊重当事人乃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坚持文明司法、人性司法、公正司法。人民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一切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各个方面都关乎人民群众的尊严。当前,如何使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权利受到尊重,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之一,也是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新的考验和检验。

  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是由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的。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才最为彻底和广泛,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职能才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可能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

  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改进司法作风,实现文明司法。为了实现文明司法,要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只有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时时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真正将司法的人民性转化为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动,才能真正让人民满意;为了实现文明司法,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实践证明,司法越贴近人民,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当前,在司法工作的一些环节和领域中仍然存在的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以及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旧衙门习气,拉大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克服种种不良司法作风,真正从感情上理解群众,贴近群众,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感受到法官对自己的尊重,感受到自己的尊严,人民法院的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为了实现文明司法,还要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像宋鱼水、陈燕萍那样,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都要本着社会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要像单玉石法官那样,有一颗爱民之心,用真情办案,想百姓所想,急百姓所急,解百姓所忧,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切实对当事人负责,虚心接受当事人监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

  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最根本的,是实现公正司法。这是因为,文明司法,说到底属于形式意义的范畴。如果我们仅仅在形式上做到文明司法,仅仅在形式上让当事人感受到尊严,而在实际裁判的结果上却不公正,那么,这个文明司法就是虚伪的。陈燕萍法官说得好:当事人一辈子也许就只打一次官司,这一次打官司的经历可能决定他一生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所以,人民法院必须给予他也许一生中仅有的一次感受司法公正的机会,要如同一生只办一件案件那样办好每一件案件,让每一个当事人满意,让每一个当事人真正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尊严。为了让当事人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尊严,首先,要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法律与体现人民性的统一。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法律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也是人民利益的集中反映,必须严格执行。严格执法的过程,本身就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任何逾越法律的所谓“为民”,或者打着为民的旗号干扰法律实施的行为,都是十分有害的,都是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因此,离开严格执法去“为民”,不可能真正做到为民。其次,要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案结事了,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牢记:依法裁判是检验办案法律效果的重要标准;案结事了是衡量办案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只有既享有形式意义上的尊严,又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尊严,才可以说打了一个真正有尊严的官司。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审判执行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强化基层基础,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打官司时都享有应有的尊严,永远不辜负人民对我们的信任和期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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