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总会伴生很多不同的声音。否定的声音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新事物本身的否定。世界上并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或漏洞,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予以修正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亦然。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裁判文书上网是中国法治建设大势之所趋。优秀的裁判文书是法官智慧和心血的结晶,集中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争议焦点,也反映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裁判文书上网,让中国3.84亿网民都有机会接近法院,了解案件,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最好的手段之一。“法院开放日”向公众展示了一个外在的直观的法院,而文书上网则更多地让公众了解法院内在的工作。这是裁判文书上网最重要的意义。尽管文书上网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为一些必要的制度成本而忽视了制度的价值。如果我们在大力支持裁判文书上网时能够注意到应有的界限,那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福祉。 裁判文书上网界限之一——案件数量 裁判文书上网被质疑的理由之一是上网率低,被认为“雷声大雨点小”,殊不知法院系统所面临的巨大案件压力。以北京市法院系统为例,2009年,北京市法院审结40多万件各类案件。文书上网是否意味着要将如此多案件的文书全部上传至网络?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一数字背后不仅意味着巨大的工作量,更为关键的是实无必要。同样以此为例,北京市53%的民事案件均调撤结案。大量的撤诉裁定书和调解书宣示性的效果比较差,亦很少为公众所关心;而过于冗繁的文书也容易产生信息垃圾,反而给公众检索带来困难。因此在选择上网的法律文书时,应当以具有社会宣示性效果的、公众关心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的裁判文书为主。 裁判文书上网界限之二——当事人基本信息 完整的裁判文书必然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等。文书上网,意味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都暴露在网络之上,任何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在网络这一鱼龙混杂的环境中,这将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极大的潜在威胁。因此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在将裁判文书上网之时,应当考虑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隐去;当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同样也应当做相应的处理。 裁判文书上网界限之三——当事人的意见 案件双方当事人是裁判文书最相关的利益者,文书是否上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予上网,且理由合理而充分的,如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即使文书业已上网之后,如果当事人以合理理由要求撤下的话,那么也应当予以许可。 诸多界限,实质是给了裁判文书不上网的诸多理由,是否会导致裁判文书上网反而形同虚设?需要明确的是,为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界限,其目的并不是反对,而是规范。上网是基调,对于不需上网的文书,应当由相关人员予以严格的审查;对于不便上网的,则应当做一定的技术处理,确保上网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发挥文书上网的积极意义,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