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刚刚从法院院长手里拿到65万元的国家赔偿,赵作海回到家就后悔了,提出要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不低于130万元(含已拿到的65万元)的国家赔偿,并向记者表示“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5月16日《新快报》)。 说实话,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赵作海被错误关押11个年头共计4019天,有关部门给予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总计65万元,再加上县政府支付的修建新房款5万元,已是比较高的赔偿水准。那么,赵作海为什么反悔了呢?在我看来,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有关部门在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过程中存在程序缺陷,没有经过充分必要的博弈,最终结果是欲速则不达。 从9日上午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到12日有关部门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13日上午将款项交付赵作海,中间只有四个整天的时间,可谓办事神速。这一方面显示了司法机关的认错态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为民、及时抚慰当事人心灵的人本理念。但也应当看到,由于过于追求效率,客观上压缩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思考时间,为案件反复埋下了隐患。 在赵作海案的国家赔偿协商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不仅熟悉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内容,而且熟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赵作海,却是一个在监狱里被改造了10多年的普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一方面,长期的思维惯性不可能通过四五天的“社会化”就能改变,另一方面,一个与社会隔离11年的人也不可能在四五天的时间内完全了解社会,更谈不上熟悉相关法律内容。这就在有关部门和赵作海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力量对比。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急于与赵作海签订国家赔偿协议。 事实上,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让人猜想的地方。首先,深夜协商,凌晨签订协议,这是违背常规的。其次,有关部门既未给赵作海深思熟虑的时间,也未事先告知赵作海寻求法律帮助的事项,且在协商过程中还存在威胁和“赖签”。所有这些足以造成赵作海对国家赔偿协议的重大误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反悔当在情理之中。 必须指出,反悔并继续索赔是赵作海的权利,即使没有协商过程中的上述程序缺陷,赵的行为也不应受到谴责。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商丘中院)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至于赵作海最终能否达到目的,按照现行法律判断,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不过,赵作海案国家赔偿进程出现反复,确实值得司法机关认真总结和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