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法官向案件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如果纯属个人行为,按个案处理也就是了,无须在此赘言。近日发生在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的一桩事并非如此,背后有所在法院集体的影子。而此事曝光的偶然性提醒人们,有关方面应举一反三,查一查这样的“潜规则”,而不能简单地作为个案处理了事。 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庭一法官向案件当事人索要1.9万元办案经费的丑事曝光后,其所在法院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出面退费,并要求当事方“得饶人处且饶人”,不料弄巧成拙,又被录像并在网上广泛传播,成了更大的丑事。这正应了一句老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事情败露后,潍坊市坊子区对当事法官采取了记大过、警告等处分,并对坊子区法院通报批评。这说明,索要“办案经费”事件即便是一名法官个人操刀,也绝非那名法官个人的问题。实际上,索要“办案经费”既非这个法院独有,也不唯独法院才有。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出车、支付“差旅费”等现象常有耳闻,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普遍。 潍坊市坊子区法院这件事,假如不是因为当事人“不够厚道”地录了像,恐怕依旧会“潜伏”下去。由此人们有理由追问:还有多少这样的“潜规则”没有被揭出来?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其办案经费理应来自各级财政。如果以当事人是否给钱来决定是否办案,甚至像坊间所议论的“吃了原告吃被告”,社会公平正义必然化为乌有,司法权力将沦落为权力掌握者发家致富的工具。 基层单位经费紧张的话题已说了多年,或许在一些地方是实情。但是,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财政税收连年大幅度增长,更是众所周知。人们不禁会问:一些地方所谓的“经费紧张”,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人们还会问:到底什么样的经费状况才算不紧张?即使没有了“经费紧张”的借口,“吃”当事人的办案“潜规则”是不是就没有了生存土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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