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虽然罢免有法可依,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明确写在法律条文中,溆浦此次的罢免,也严格依选举法的程序进行,但显然,“获刑代表”的特殊身份,让这起罢免案的成功带着鲜明的个案色彩。如果选民罢免的不是获刑的人大代表,而是让选民罢免觉得不称职的人大代表,罢免能这么顺利进行并获得成功吗? 溆浦选民所以能成功罢免,最核心的关键词是“获刑”。正因为这位代表已经获刑,虽形式上仍有人大代表资格,实质上已失去代表权力,已然是死老虎,选民的罢免更多的是走程序,自然相对容易。因为这位代表已经获刑,这也让当地官方很尴尬,清除其出人大,并与其划清界限,自是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官方乐见并力推罢免的成功,罢免当然能一路绿灯。 在这起罢免案中,可以看到当地人大的活跃身影。经费紧张的溆浦人大,不仅破例从其他经费中抽调近万元作罢免经费,为凑足罢免所需的法定票数,还动员选民参加投票。溆浦人大有人坦言:米晓东毕竟是罪犯,如果罢免不成功,县人大将会面临舆论批评。这种力挺和力推,对罢免的成功是关键性的。没有地方的支持,选民的罢免隔着一座山;而有了当地的支持,罢免只隔着一层纸。这就是此案最大的特殊之处。 选民罢免人大代表,“获刑代表”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还是没有犯罪污点的普通代表。因此,选民成功罢免“特殊代表”,只有个案意义。只有罢免突破了对特殊身份和偶然因素的依赖,并能复制到每一个平常案例中,没有特例,没有人治,没有权力意志的幕后操纵,罢免才有彰显民主和法制的普遍意义。 所以,溆浦的罢免只隔着薄薄一层纸,选民一捅就破了。更多情况下,由于地方的不支持,罢免比钻一座山更难。在许多罢免案中,由于只有选民的执着,没有来自人大的支持,罢免案寸步难行,最后不得不自动放弃。 2007年2月,天津196名选民联名罢免该区人大代表丁冰,认为由丁冰担任主要领导的公司的开发建设行为,给该区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没资格当他们的人大代表。虽然该区人大很快受理了罢免动议,但繁琐的程序和模糊的规定,加上暧昧的态度,罢免案最后不了了之。从深圳到新疆,从安徽到湖北,选民提起的罢免多是如此结果。 正因成功案例很少,所以溆浦的成功罢免,成为大家关注的新闻。可是,“获刑代表”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个案的成功很难复制。 当然,尽管溆浦的罢免案很特殊,但毕竟成功了,这也是民主和法制的演练,将依法罢免从沉睡中激活,变成人们乐见的鲜活案例。不过,依法罢免还是应超越个案,变成制度性的常规。选举法虽然早就规定了选民的罢免权,但由于设立了过高的门槛,程序也非常繁琐,比如2004年的选举法修正案,为了“防止随意罢免”,严格限制了罢免的条件,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选民联名数提高到了50人。 惟有在法律上真正赋予选民独立、可操作的罢免权,并让罢免纯粹回归法律,它才能从特殊个案成为制度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