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2009年4月6日凌晨零时许,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刘赵村妇女陆某因与家人发生口角,独自一人离家,后在府前广场西南角一草地上,被人强奸后用尖刀戳其颈部杀害。 2009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泗城镇泗州菜场附近一名智障乞讨者颈部被人用匕首连刺4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18日,泗城镇城北居民委员会孟庄村村民孟某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途经该镇国防路与北二环路路口时,被一名男子持刀拦截并挟持至一空地处。该男子先胁迫孟某交出身上钱财,孟某谎称没有带钱,该男子持刀欲加害,孟某突见有两行人路过,便边呼救边向二人方向奔跑。该男子追赶数步后骑孟某的自行车逃走。 2008年12月1日,泗县公安局接到该县丁湖镇前刘村村民刘某报案,其在泗县中学读初二的儿子小刘头一天晚上失踪。2009年2月19日,泗县公安局民警从花园井水上商场水塘内打捞出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经辨认,死者系小刘。 仅仅4个月,地处皖北的小县城接连发生4起血案,当地居民人心惶惶:这4起案件到底是何人所为,作案人为何如此凶残,是不是同一人持续作恶?一连串的问题,期待公安民警给出答案。公安民警经过艰苦排查,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作案人竟然是一名未成年人,并且是个轻度智障患者,他的名字叫张明(化名)。 张明归案后,仅承认了其企图杀害下夜班的孟某、杀死泗州菜场智障乞讨及奸杀陆某的犯罪事实。后来经与张明同监室人员的检举,查实泗县中学学生小刘被害也系张明所为。 张明家住泗县大路口乡网周村,作案时还不满18周岁,因智障家人无力看管,长期在泗县泗城镇游荡。经司法鉴定,张明的确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此后,张明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张明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指出,这一典型案件再次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和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必须引起社会各方的重视和关注,并认真谋求解决之道。 “未成年”成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挡箭牌”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显示出犯罪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周岁至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如此之高?泗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官董敏近日告诉记者,其所办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许多孩子犯罪后都觉得自己是未成年人,“派出所不敢管,法院不能判”,“未成年”成了他们实施犯罪的“挡箭牌”。 据调查,大部分闲散的未成年人从很小就开始“小打小闹”作案,即使被抓,也是抓了放、放了又抓,形成恶性循环。因为他们知道,由于年龄因素,公安机关奈何他们不得,于是犯罪时就会变得无所顾忌。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多管齐下 “‘未成年’不应成为犯罪的护身符。”董敏建议,必须纠正目前依然存在的应试教育倾向,进一步完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治教育模式,使得道德观、法治观真正入未成年人的脑、进未成年人的心,进而在全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中树立尊重他人、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的社会风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学校的责任,董敏认为主要还是思想道德教育乏力的问题,并且学校为此所作的努力,又不可避免地被媒体、家庭和社会的副作用所抵消。在一些学校中,重智轻德的现象还较为严重,以分数论成败,以升学定高下,不少教师因此急功近利,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导致一些学生由于厌学而逃学、辍学,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董敏建议,学校要在抓好智育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正面关注,关心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的需要,适当开设一些专门的心理课程、系统的性知识教育和人格教育,并要注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未成年人教育的效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然而有的家长对孩子只养不教,不依法履行教育监护的职责,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这种不正确的家庭教育会使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人格障碍,使其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董敏指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教育管束责任的未成年人父母,教育、督促其认真履行监护人责任,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批评、教育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仍然不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取消其监护资格”。 董敏还针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提醒说,对于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教育、挽救”都很有必要,但如果一味对这类犯罪案件强调从宽处理,则必然导致惩罚措施的乏力,简单处罚后放到社会上,犹如“放水养鱼”。另外,大量的轻刑化,客观上也可能给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一种可以绝对被宽释的社会假象,从而懈怠了他们对法律的敬畏,并可能使家长错误地理解“法律的宽容”,从而放松了对子女应有的教育和警戒。 在泗县发生的这起特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张明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为严重,作案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如果放入社会,势必如“不定时炸弹”,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因素。因此对于恶性极大的未成年犯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示警戒。 防范精神病人犯罪法治应当先行 近年来,面对越来越大的社会竞争压力和生存压力,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由于他们得不到及时治疗,加之有关部门对精神病人收治不力,病患家属看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事件频发,而司法部门对于犯罪的精神病人无法收监看管,往往任由其在社会上游荡,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有1亿多人,而有关研究数据表明,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已超过1600万人。“精神病人犯罪后如何监管?如何从根本上治理精神病人犯罪不关押造成的社会问题?这些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泗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张常春说。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事实上,由于缺乏精神病医学知识和经济困难,一些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难以真正实现对精神病人的有效监管,致使一些精神病人整天闲逛,一旦病情发作,很容易伤及他人。 同时,由于精神病人病情比较隐蔽,平时只是在言行上与正常人稍有区别,周围的人特别是家人并没有把患者的表现当做疾病看待,因此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作案后才发现其危害性,为时已晚。本案中的张明,就是由于家人无力看管,将其“放逐”社会而最终导致了几起血案的发生。 精神病多是由心理健康问题引起的。为此精神病专家指出,对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的精神病人,家人的关怀和照顾对其病情的恢复和控制更为积极有效,因为家属或者监护人作为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对精神病人进行监管,不仅有利于精神病人在心理上受到抚慰,而且使其精神上少受外界刺激,降低发病率,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张常春说,遗憾的是我国法律目前尚未针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翔实的规定。他因此建议必须建立和完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并从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确定原则、监护人的职责、政府作为监护人的特殊职责以及对于流浪的精神病人监护责任的确定等方面来加以规范。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然而《看守所条例》却规定,对于精神病人不予收押。这二者之间的冲突造成了在实践中对于这两类有罪的精神病人,司法机关也一般采取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监视居住或者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监管的措施。由于精神病人的监管无法落实,使得这些具有高危性的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放任自流,留下了极大的社会隐患。 虽然我国《刑法》还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由于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实施和解除标准,包括谁是强制医疗的决定者,谁来具体实施强制医疗,强制医疗费用的承担及医疗过程的监督等等,都不甚明确,随意性较大,使得强制医疗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为此,张常春认为,应尽快确立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将那些对公共安全时刻形成威胁的精神病人,且推断由其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和医疗仍不足以防止该危害发生的,必须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另外,可在看守所或监狱设立精神病关押专区,配备精神病专业医护人员,制定实施详细监管制度,实现分区关押。“这样既可切实防止有过犯罪事实且具攻击性倾向的精神病人继续做出危害社会治安之举,又能做到不放任精神病人借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之名实施犯罪行为。”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并对有关的单行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切实保障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真正得到体现。”张常春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