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全国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定贯彻这一重要司法工作原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社会新变化和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实现了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创新发展。2009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系统总结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深刻阐释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科学内涵,对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强化诉讼调解,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在2009年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符合中国国情、社情、民情,符合群众意愿,并希望全国法院要坚持这一做法,扩大调解的范围和效果,创新和规范调解方式。 出台《若干意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应当深刻领会《若干意见》的规定,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深入推进,把调解工作推向新的更高的水平。 要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案结事了。只有充分认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价值,才能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才能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实现两手抓,两手硬。 要抓紧抓好调解工作制度、环节和长效机制建设。唯有制度完善,才是治本之道。只有环节通畅,才能真正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只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方能巩固调解工作成效。只有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调解工作制度完善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各环节畅通了,调解类型化调解机制、调解激励机制、调解保障机制、调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健全了,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科学发展。 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质量。要像管理审判那样去管理调解,像规范审判那样去规范调解。一些地方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不高,出现这种状况往往是由于少数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所致。必须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必须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要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是人民法院孤军奋战的独角戏,而是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的大合唱。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法。当前,应当着重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任务繁重而艰巨,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十分必要并将大有作为。实践已经证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深得人民群众支持。只有坚定不移地深入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调解工作,才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取得新的成绩,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