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真是受贿,何来诽谤?尽管这位原县委书记早在2008年就被双规,尽管当地公安和法院已知是非曲直,但终归是公权力没能撕下自己最后一块遮羞布,以彻底还受害人公道和清白。 因言获罪,“五河教师短信案”不是第一起。其前其后,有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孟州书案、儋州歌案、王帅帖案等。它们的共同处是,当地领导被群众“诽谤”,公安、法院迅速行动相继助力,以“诽谤罪”的名义进行执法或公诉。它们当初虽均被冠以“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等类似之名,尽显的则是某些官员权大于法、一手遮天之实。 此类案件一再发生,关键处就在于“诽谤”的定性权握在“被侮辱”“被诽谤”的官员手里。他说是诽谤就是诽谤,一言九鼎、不容置疑。他之所以要如此上纲上线,或是因群众之言戳到了其腐败肮脏的真实一面,于是便以无辜受害者形象,高调动作以图掩饰,又杀鸡儆猴、强力压下类似舆论;或是官老爷做派,受不得一点批评意见、刺耳之言,听则恼羞成怒,拿他是问,以图显其老虎屁股摸不得之态势,以图告诫群众不可对领导指手画脚。 “诽谤罪”谁说了算?“被诽谤”者说了不算,“诽谤”者说了也不算,法律说了算。之所以有这案那案,问题就出在执法者那里。某些公安、法院等国家公器虽有说了算的权力,却多听当地官员的,不论是非曲直,甘受其驱使。于是当地官员说了算等于当地公安法院说了算,诽谤罪等维护社会公正的法条成了当地官员的私器。 官员不同于普通群众,就在于他是公仆,是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公民享有对官员批评建议的权利,又因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因而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政府官员,都应当也必须容忍公民错误的、不当的、与事实有出入的批评。没有这种宽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就会步履维艰。官员面对群众的不当批评,可以及时澄清事实,却不可以动用国家公器。 “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公安部去年专门发布的通知,点中了要害。公安机关应当以此为基本准则付诸处理侮辱、诽谤案件的实践,更应当据此对此前的一些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既然有错,最后一块遮羞布还是及时撕掉为好。否则,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仍在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