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最高检要求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8月8日扬子晚报)。 诽谤与批评,终于在舆情汹涌的各色公共事件后,有了司法的回音。最高检的规定一如及时雨,给正当批评、甚至过激言论厘清了身份,值得肯定。无论如何梳理新规的“亮点”都会发现,这些“亮点”更多的还是既有常识。 正如专家所言:自灵宝帖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多余。重庆的“彭水诗案”,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书案”,陕西的“志丹短信案”,海南的“儋州歌案”,山东的“高唐网案”,辽宁的“西丰诽谤案”……那么多“诽谤官员”或“诽谤政府”事件,已经让即便是街头巷尾的民众,也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这没有“诽谤官员罪”的常识。这次最高检的“新规”,只是对专业人士的继续普法,是重申、是提醒,形式意义或许大于实体意义。 其实,公安部2009年就下发通知指出“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遗憾的是,2010年仍是一个“被诽谤年”。讲道理,有时候不如立规矩。 初衷良善的“诽谤罪”有时近乎成为权力大院的一条狗,当其主人与民博弈的时候,就会冷不丁咬你一口。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公器异化为私器的过程,是知法犯法的过程,那么,靠普法纾解症结显然算是开错了药方。真要有所纠偏,起码在累积的诽谤冤案中要让公众看到司法不阿的力量——对知法犯法者开出了怎样的罚单?对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纠结作出了怎样的程序梳理?如果这些问题只是蜻蜓点水,就算诽谤罪的法理逻辑重申N次,就算诽谤罪的常识路人皆知,某些公权执掌者也不会停止对其“看家狗化”的诱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