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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裸官”需前移监管关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管理“裸官”需前移监管关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干部必须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相关情况,情况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否则将视情节
人民法院报


管理“裸官”需前移监管关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干部必须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相关情况,情况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7月26日《扬子晚报》)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人们常说的“裸官”。“裸官”腐败的问题一直广为舆论诟病。据媒体披露,一些官员通过贪污受贿、非法经商,家庭成员利用其影响力非法攫取利益等途径积累了大量非法收入。为了规避法律制度监管,他们不仅把财产转移到境外,还把配偶子女移居境外,自己安心在国内做“裸官”,做好随时外逃与境外配偶子女会合的准备。中央党校高新民教授曾一针见血指出:“你的配偶、子女都出国、办了外国护照,那你在国内做官什么意思?就算没其他问题,你说的话群众能相信吗?”在高教授看来,“裸官”哪怕没有任何腐败行为,也影响党的公信力。

  如果说高教授只是谈“裸官”现象的话,《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更是让人触目惊心:我国自1992年至2007年6月底,外逃省部级(包括副省部级),87人,正地厅级,320人;副地厅级,1920人;处级,8250人;副处级,11340人。共计16000多人。这些人侵吞、携带出境资金就有一万亿元以上。这些外逃的贪官几乎都是“裸官”!虽说“裸官”不一定是贪官,不“裸”的官不一定是清官,但是,大量外逃贪官即“裸官”的现实,值得反思。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裸官”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相关情况。其针对性和现实性清晰可见,传递出的积极反腐信号让人期待。笔者期待,纪检监察部门在保护“裸官”合法权益的同时,安装“反腐补丁”,对“裸官”管理作出更为周到的制度安排,利用“反腐补丁”对权力运行进行扫描、杀毒。

  但是,从根本上讲,反腐倡廉,除了监管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以外,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着眼长远,前移反腐关口,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强化权力监督,推进官员财产报告制度提速。如果“裸官”已成事实,财产已经转移,监管成本自然会大的多。

  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官员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情况暴露在阳光下,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从源头约束官员贪腐行为,遏制“裸官”外逃的一项积极举措。这样不仅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官员廉洁自律情况,也有助于公众参与权力监督,树立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共信仰。

  虽说官员申报家庭成员财产收入状况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但是官员作为公众人物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民众不仅对其寄予厚望,而且有权利监督其如何使用权力,如何保持清正廉洁。在一定意义上讲,官员的隐私空间比普通公众小一些,其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并非单纯的个人隐私,而是一种公共资源,公众有权知晓。拥有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人,必须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官员理应有直面公众的勇气,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没有理由讳莫如深。

  如果官员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个人事项由报告走向公示,从小范围报告向大范围公开推进,官员及家庭成员财产裸露在公众视野下,舆论监督力量将被充分调动起来,对官员的权力监督逐步实现从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的转变。这样,官员财产报告制度必会成为制衡贪污腐败行为的利器。不仅可以降低“裸官”监管难度,减少反腐成本,而且有利于使官员保持权力谦卑,增加官员拒腐防变的能力,达到反腐倡廉新境界。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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