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恶意欠薪”入罪还需明确三个问题 首先,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农民工遭遇恶意欠薪,在向老板屡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老板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老板出于害怕牢狱之灾,在公安机关介入过程中还了所欠工资,这时是否仍然构成恶意欠薪罪?如果只要老板一还清所欠工资就被无罪释放,而没有其他的处罚,将会使这一条款失去应有威慑力——那些恶意欠薪者会想,实在掮不过去了才给农民工发工资,反正最后不会被惩罚! 其次,何为“情节恶劣”?我们知道,按照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只有恶意欠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恶意欠薪罪,刑法才会介入。那么,何为“情节恶劣”?是要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被拖欠者人数众多?如果这一标准不明确,恐怕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一些农民工被恶意欠薪后,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很可能因为“情节不够恶劣”而遭遇“闭门羹”!因此,我认为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情节恶劣”的标准,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最后,何谓“恶意欠薪”?“恶意欠薪”从字面上很好理解,就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问题是,没有哪个欠薪的老板会承认自己是恶意欠薪,他们总会拿出种种拖欠工资的理由,再不济他们也会借口无力发放工资,而不是恶意拖欠。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举证老板的欠薪是恶意?由谁来认明老板是有能力发工资而故意不发?如果将证明责任推给农民工,恐怕将使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因为对于农民工而言,这种举证责任显然不是他们所能承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