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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三俗” 经营者的责任要强化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网络反“三俗” 经营者的责任要强化 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期各媒体对网络“三俗”进行了广泛的报道。部分学者认为,反对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必须充分照顾到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不能以道德的批判干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网络反“三俗” 经营者责任强化


  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期各媒体对网络“三俗”进行了广泛的报道。部分学者认为,反对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必须充分照顾到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不能以道德的批判干扰甚至阻挠多元化社会的形成,政府应当处于中立状态,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信息传播有自身的规律,互联网信息之所以能够广泛流传,就是因为它有广泛的接受者,为公众所喜闻乐见,如果为了限制某些信息而采取强制手段,那么,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反弹。

  诚然,从表面上来看,所谓低俗、庸俗和媚俗似乎是一个道德现象。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不道德的行为是不可能不受约束的,不道德的言论也是不可能不被监管的。如果把反对低级趣味看作是一种社会道德整肃,或者把禁止违法信息看作是“道德一律”,那么,就是不了解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真谛。我国现行法律早已将社会公德纳入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宪法提倡社会主义公德,民法通则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把道德与法律截然对立,打着维护道德多元化的旗帜,公然排斥国家监管的做法,不仅无知,且是违法。

  具体来看,三俗的危害绝对不只是品味低下,而是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包括侵权行为法在内的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从现实情况不难发现,网络上那种为了满足少数人低级趣味的信息资讯以及音视频,大都是建立在偷拍偷录的基础上,如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不仅是侵权人,相关网站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会同样受到处罚;与此同时,还有一些行为看起来是所谓个人价值观自由选择的问题,并不违法,实际上却是挑战社会存在所必须的道德底线,冲击着法律法规存在、适用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严重不符,从长远来看,更是对法治的一种戕害。

  因此,反对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各级政府责无旁贷。政府严格依法办事,非但不是一种干扰互联网络经营的行为,反而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支持互联网事业快速发展,但这不意味着容忍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出现。在事关公共利益方面,政府决不应该手软。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我国法律不仅赋予了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而且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之所以呈现泛滥的趋势,根本原因在于部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认为在网络上有更大的自由和空间,可以规避政府的监管,在经营策略上采取一种“打擦边球”模式,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为了追求所谓点击率,部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把一些庸俗、低俗和媚俗的信息刊登在互联网上;为了制造热点话题,把一些侮辱诽谤性内容长期保留在互联网站上。凡此种种,充分说明一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了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早已将国家的法律置于脑后。如果不加强监管,那么,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还会继续泛滥。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互联网传播基本法,我国的互联网传播法应当赋予互联网用户和被侵权人向政府监督机构或司法机构申请关闭网站或者删除、屏蔽侵权和有害信息的权利。同时赋予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在接到互联网用户和被侵权人的投诉或者申请之后,在法定的工作日责令网站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力,而对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删除侵权或有害信息的,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网站进行关闭。

  总而言之,反对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必须从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入手,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自我管理、自我清洁的功能,努力营造一个洁净的互联网信息空间。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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