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记者8月9日从有关渠道了解到,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8月9日中广网)。 相比现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上述《征求意见稿》,应该说,在规范银行服务价格方面已有不小的改进,出现了许多令消费者感到欣慰的“亮点”。如明确“7项银行服务不得收费”,并同时要求“对四项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再如“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等。 但与目前银行业纷乱的收费现状,尤其与消费者对于规范银行收费的理想要求和全面期待相比,此一《征求意见稿》显然仍存在许多不足,其规范的力度程度,均还有进一步加大、拓展的余地和必要。 如在“禁止取消收费”方面。仅仅规定“7项银行服务不得收费”,显得太过狭窄、粗陋。我们知道,目前各家银行的各种收费项目总计已高达3000多项,那么,以区区的“7项不得收费”,来规制3000多项收费,无疑完全不成比例,只能算是“杯水车薪”。更不用说,上述“7项不得收费”之中,还包含几项目前实际尚未收费的项目,如“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这意味着,实际将被取消的银行收费,甚至连7项都不到。 再如,在“收费程序”方面。“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当然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显然又还远远不够。一方面,这里并没有明确制定服务价格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而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也就是说,对于银行服务价格,政府相关部门实际上是有责任参与共同制定的,银行无权自定。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简单的“提前公告”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方面充分的参与和协商权利。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讨价还价”的议价权乃是一种基本的市场权利,如果价格只能由经营者单方面“说了算”,那么,最基本的市场秩序、“游戏规则”也就荡然无存了。更何况,银行服务价格又是攸关广泛民生利益、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和垄断背景的价格。为此,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所以,对于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程序,不能止于“提前公告”,更要进一步通过价格听证等形式,严格论证其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如最近争议极大的“ATM机跨行取款收费”,从2元暴涨至4元,翔实的成本依据理由是什么,就不能由银行自说自话,而必须进行充分的公共论证。 必须意识到,在我国银行业本身尚未真正市场化、垄断性质强烈的背景下,银行服务价格是不能片面开放、由银行自定的。否则,银行一面坐拥垄断的强势地位、一面又大享自由定价收费的市场好处,那么任由宰割、盘剥便是消费者无以逃遁的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