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9月19日新华社发表署名评论《牢记拆迁悲剧发出的警示》,称:无论是宪法、物权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对土地上房屋所有者权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暴力强拆甚至致人死亡事件屡屡发生,这是对人民权利的极大漠视和严重侵害,也是对法律精神的肆意践踏。 新华社的评论不可谓不严厉,同时也把对土地上房屋所有者权利的保护,寄希望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评论所引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能不能算是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必须由有权机关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方可通过。这个条例至今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不能算是一部法律,征求意见稿中的“明确规定”既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那么,这样的“法律”怎能起到维护房屋所有者合法权利的作用呢? 笔者在此并不是想对新华社评论吹毛求疵,而是感到,在我国维护房屋所有者权利的法律实在稀缺,使得新华社评论也无奈地运用一部尚未通过的征求意见稿,想藉此找到维护房屋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可见,在对房屋所有者权利的保护方面,我国的现有法律是何等的空虚和无力。这也是导致强拆悲剧屡屡发生的根源。 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所谓的行政效率,强拆成了惯用手段,由强拆造成的悲剧性事件,在各地接二连三地上演。悲剧事件过后,虽然也有官员被问责,可更多的还只是官员“自觉”引咎辞职,几乎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例子。正是法律制度的严重缺位,才使得一些地方官员无法无天肆意妄为。 谁应该成为强拆悲剧的终结者?是对官员的严厉问责,还是依靠前仆后继的悲剧维权?答案都不是。要想彻底终结强拆的悲剧,必须对房屋所有者权利的维护作出制度性的合理安排,避免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其实,自从唐福珍自焚事件发生之后,有识之士就发出了这样的呼声,要求终止现有的拆迁制度,这才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可是,唐福珍事件已过去了几个月,现在又发生了宜黄自焚事件,到今天新的补偿征收条例能否顺应民意、应运而生还是个未知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强拆悲剧个体的警示作用是有限的,重要的是,在维护房屋所有权的时候,要让地方官员和老百姓都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去强拆,也避免老百姓为了维权付出沉重的生命代价。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拆迁补偿条例尚需广纳民意 □ 叶祝颐 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暴力拆迁事件不断上演。宜黄惨剧刚刚发生。尽快制定新的拆迁条例,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势在必行。 据专家介绍,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呈现“区分公共与商业利益,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确定争议解决机制,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等变化,在维护被拆迁人利益,遏制暴力拆迁方面是一大进步。但是笔者并不认为,一纸新版拆迁条例能一劳永逸破解拆迁难题。 先补偿后拆迁是基本经济常识,不必多说。拿争议较大的公共利益界定来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可以真正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这一拆迁愿景值得肯定。 从情理的角度讲,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公民应该配合政府主导的事关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草案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比较公允。但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问题的关键。 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建设界定为公共利益,或许不会有大的争议。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随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怎么办?新拆迁条例应该未雨绸缪,做出周到的制度安排,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规定,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破坏私人物权。对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必须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笔者这样说并非空穴来风。此前就有消息说,新拆迁条例拟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改造民众不能居住的危房算作公共利益,或许没有多少人去质疑,但是把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难以服众。如果地方政府以改造旧房的名义打造形象工程,侵害普通民众的利益,显然难与公共利益画等号。 因此,笔者认为,学者描绘的新拆迁条例愿景固然体现了进步性,但是对公民物权的保护仍显不足。这一方面依赖于专家、学者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更合理的意见;另一方面,事关公众利益的立法过程应该全程透明,开门纳谏,充分征询、吸纳民意,并可考虑交由全民讨论。而且,善法还要善施。与新拆迁条例相配套,改革政绩评价体系,督促地方政府遵守法律,改变房地产财政思维,转变强制拆迁逻辑,学会权力谦抑,学会尊重公民物权,让公民免于拆迁恐惧十分必要。 |